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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的連帶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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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甲公司和乙公司聯合投標競爭丙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新建住宅小區(qū)的施工工程項目,雙方在共同投標協議中約定各提供25萬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中標后雙方共同完成施工,平均分配工程款,平均承擔產生的虧損和債務。但是在中標后,由于甲公司的主要施工力量正在國外進行工程施工無法完成標書所載工作,甲公司退出聯合體拒絕與丙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因此給丙公司造成75萬元的損失。在本案中丙公司享有下列哪些權利( )。

  A.不退還甲公司25萬元的投標保證金,但應退還乙公司25萬元的投標保證金
  B.不退還甲公司和乙公司共計50萬元的投標保證金
  C.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要求賠償25萬元
  D.向甲公司要求賠償25萬元,不得向乙公司要求賠償
  E.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索賠25萬元

  【正確答案】BCE

  【答案解析】參見教材P44—P45,聯合體投標的連帶責任。

  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后  不是只要求償25w?

  【回答】學員zhoubaobao13,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E應該是各自索賠12.5萬元,題目已知“甲公司退出聯合體拒絕與丙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因此給丙公司造成75萬元的損失”,損失已超出甲乙聯合體的50萬元投標保證金25萬元。對超出投標保證金25萬元的損失,丙公司有權要求甲乙聯合體的任意一方賠償,因為聯合體成員對聯合體給招標人的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要求賠償25萬元,也可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索賠12.5萬。

  ★問題所屬科目: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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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6 10:1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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