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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huán)保局《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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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深圳市城管辦: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huán)保局《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試點的各項政策對全國具有重點指導意義,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通知”的有關精神,建立城市污水處理良性運行機制。

  附件: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南、安徽、江蘇、山東省人民政府:

  為了加快淮河流域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保障其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guī)劃及“九五”計劃的批復》(國函〖1996〗52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就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如下:

  一、淮河流域的河南、安徽、江蘇、山東四省的有關城市(以下簡稱城市)凡已建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在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或按基本建設程序已批準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批準項目建設書)的,經本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進行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

  二、凡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對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不再征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可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和部分建設費用,并考慮企業(yè)、居民等的承受能力制定,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公司在收費水費時,按規(guī)定范圍和標準一并征收。有關部門執(zhí)收時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或監(jiān)制的收費票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向代收單位適當支付手續(xù)費,但支付數(shù)額不得超過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的0.2%,具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城市污水處理費作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作的資金來源之一,可用于: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水設施的運行和維護。

 ?。ǘ┏鞘形鬯幚韽S、排水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補助。

 ?。ㄈ┏鞘形鬯幚韽S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暫作為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的資本金。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1996〗29號)的有關規(guī)定,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計劃和規(guī)定用途撥付,??顚S?,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合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財政、計劃(物價)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收支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城市污水處理廠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污水處理質量,確保處理后的污水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環(huán)保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征收其超標排污費。

  六、省級人民政府已批準收取污水處理廠建設費的城市,在污水處理廠正式投入運行前,不得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對已按基本建設程序批準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城市,在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半年后,城市污水處理廠仍不能正式開工建設的,省人民政府應取消其試點資格。

  七、淮河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試點過程中如遇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發(fā)布:2007-07-20 14:2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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