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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沖刺總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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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調查時限和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提出事故報告的時限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一)事故調查時限

  原則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二)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調查報告正文的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正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調查報告附件應當包括的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的簽名頁。

  事故調查報告附具的有關證據材料是事故調查報告的重要部分,應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一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附具的有關證據材料應當具有真實性,并作為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予以詳細登記,必要時有關當事人及獲得該證據材料的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證據材料上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的簽名頁是事故調查報告的必備內容,沒有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的事故調查報告,可以不予批復。

  事故處理

  一、有關事故處理的規(guī)定

  事故處理對于事故責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等非常重要,也是落實“四不放過”要求的核心環(huán)節(ji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處理工作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主體和批復期限

  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即: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由國務院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分別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批復。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二)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jiān)督檢查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所謂監(jiān)督檢查,主要是指通過信息反饋、情況反映、實地檢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對未按照要求落實的,督促其落實;經督促仍不落實的,依法采取有關措施。

  (四)事故處理情況的公布

  事故處理情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向社會公布。

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整理

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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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1: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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