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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合同董點條款:發(fā)包人應提供的資料和勘察人應提交的勘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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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標師考試教材《招標采購合同管理

發(fā)包人應提供的資料和勘察人應提交的勘察成果

1)發(fā)包人應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發(fā)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在合同中通常要具體說明資料的名稱、份數(shù)、內容要求及提供的時間。視勘察任務的需要,要求發(fā)包人提供的資料可能差異較大,《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中列出應由發(fā)包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包括:

①本工程批準文件(復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范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復印件);

②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的地形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

③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標與標高資料;

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2)勘察人應提交的勘察成果報告勘察人應按時向發(fā)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質量負責。適用《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的勘察活劾一般在勘察任務結束時,提交四份勘察成果資料,而適用《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的勘察活動則可能需要分批提供報告、成果資料或相應的文件。在合同中要注明勘察成果資料的名稱、需要的份數(shù)、對內容的詳細要求及應提交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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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6 16:3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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