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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重點:合同法
2015年招標師考試將在11月1日-2日舉行,廣大考生要抓緊時間復習備考,網(wǎng)校為大家提供了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的輔導資料,供大家學習參考。
9.2合同法(熟悉)
大綱要求:
熟悉《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法》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共23章428條,總則部分有八章,主要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轉讓、違約責任等內容,概括說明合同從始至終各個階段的權利義務內容要素。分則是對各類合同的概念、形式、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等的規(guī)定。
目錄
9.2《合同法》
9.2.1基本原則
9.2.1合同的訂立與效力
9.2.3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轉讓
9.2.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9.2.5違約責任
9.2.6合同爭議解決
9.2.1基本原則
平等、公平、自愿、誠實信用、合法性等方面原則。
9.2.2合同的訂立與效力(熟悉)
(1)要約與承諾
合同訂立是締約各方之間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合同內容,并以一定形式表示的過程。必須經(jīng)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一方稱之要約人,接受要約一方為受要約人。
要約包含三個方面,一是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三是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根據(jù)《合同法》第15條,要約邀請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承諾主體必須為受要約人。
②承諾內容必須明確表示受要約人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30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③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
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逗贤ā返?6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發(fā)包的建設工程,其合同在訂立過程中需要經(jīng)過招標投標的環(huán)節(jié)。
通常情況下,招標人發(fā)出的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為要約邀請,投標人投標文件為要約,招標人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視為承諾到達,并在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30天內簽訂建設工程書面中標合同。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不能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
(2)合同的內容、形式
《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內容在于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中對建設工程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工期、工程價款計算以及支付、指定分包、保修責任等方面的約定。
合同的形式是指締約當事人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表現(xiàn)形式。《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協(xié)議的內容的形式。一般表現(xiàn)為合同書,協(xié)議書等。當事人之間來往的電報、圖表、修改合同的文書,都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
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工程監(jiān)理、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將對合同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產(chǎn)生的法律拘束力??蓪⒑贤男Я顟B(tài)分為生效、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三種。
1)合同的成立。一般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合同生效需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和約定的生效條件,包括當事人締約時應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標的確定并且可能等四個方面。
如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則可能最終會導致合同無效、效力待定或者合同的可撤銷。
3)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在欠缺某生效條件的情況下或者合同適用法律中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時,合同當然不產(chǎn)生效力,且絕對無效,自始無效。
無效的情形:合同法第52條,①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的規(guī)定。
4)可撤銷合同??沙蜂N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消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效力:在未被撤銷之前,合同有效。被撤銷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時失去法律約束力,可視為無效合同。當事人負有相互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等義務,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恢復至合同生效之前。
可撤銷的情形:①重大誤解、②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④乘人之危訂立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也有權申請撤銷合同。
《民法通則》意見(67~71條)1990年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5)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須經(jīng)有權補正人追認方為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要素主要為當事人主體資格欠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等。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后,爭議解決條款依然有效。(注意比較合同終止后有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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