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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章節(jié)輔導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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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yè)和公用事業(yè)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因此,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應當由發(fā)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則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可以包括:(1)業(yè)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術顧問,包括業(yè)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yè)顧問。

  3.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4.除外責任(學員應理解或記住除外責任的全部內容)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報名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僅指建筑工程一切險物質損失部分,不包括第三者責任險):(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5)維修保養(yǎng)或正常檢修的費用(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7)盤點時發(fā)現的短缺;(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5.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

  建筑工程一切險如果加保第三者責任險,則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6.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7.保險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以先發(fā)生者為準,但不早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險開始時間。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fā)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期限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險終止日。

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整理

責任編輯:奮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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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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