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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復習指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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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價格對結算的影響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嚴格適用于單價合同(工程量單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23條的規(guī)定,可適用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實,無論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單價為基礎的。固定價格合同即可固定單價;可調價格合同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設方承擔的風險多一些,因而單價可調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臨調整的問題,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單價。建設部2003年推出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也是可與這三種合同調和的。

  但是,在實踐中,將固定價格合同理解為固定總價合同的不鮮見。再加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因此,屆工程量增加較大,追加合同款較多時,建設方會很難接受一個固定總價合同被如此劇烈突破的事實,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間結算和最終結算就不太容易順利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格的定義基本上是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的照搬,該定義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版)中,將合同價格定義為“指第14.1款規(guī)定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即,合同價格不是事先能確定的,需隨工程的進展經一套完整的程序確定。其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價格的臨時性是有充分意識的,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8年版)關于合同文件解釋的順序不同的是,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guī)定,專用條款中的另有約定的效力高于協(xié)議書。因此,如果專用條款已約定了確定合同價格的方法,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價格就只能是臨時的。

  但是,協(xié)議書中的臨時價格經常是建設方與施工方發(fā)生糾紛的契機。因為一般而言,協(xié)議書中的臨時價格會偏低。——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設方為了規(guī)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合同鑒定時多收費用的考慮,也可能有規(guī)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規(guī)定變更導致合同價款減少由建設方承擔的考慮等。因此,施工方應善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規(guī)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中間結算,因實踐中建設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是經常的事,施工方還應注意利息的問題。如果雙方未對利息做約定,屆糾紛發(fā)生時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規(guī)定解決。早期最高法院將利息等同于違約金,后來終有所區(qū)別。在即將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已確定該利息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該解釋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規(guī)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約定的是貸款利息),而實踐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難,因此,施工方宜于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中對利息問題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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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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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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