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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合憲、合法性的質(zh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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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合憲、合法性的質(zhì)疑

城市房屋拆遷近十年來,演化成最易產(chǎn)生劇烈沖突的一個領域。拆遷的強制性正是誘發(fā)過激沖突的根源。數(shù)年前央視曾報道東北某市一拆遷戶手持菜刀,誓不離開自己的家,并砍傷爬窗強行入戶的消防干警。但這一事件背后的悲涼與絕望,卻在知法普法的法制宣傳主題下被遮蔽了。直到南京自焚事件,把拆遷戶的絕望以極端方式爆發(fā)了出來。同時近年來,人們也漸漸懂得了“法治”的要義并不在于簡單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讓法律成為個人權利的保護神。“惡法非法”這一體現(xiàn)憲政和法治精神的原則,通過由孫志剛案件帶來收容遣送制度被廢止的個案,也開始被更多人了解和接受?!?br />   何謂“拆遷”? 
  2001年國務院出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兩年來各地都據(jù)此進行了細致的行政立法。但筆者認為條例任意擴大“強制拆遷”范圍,是近年來拆遷糾紛走向尖銳化的根源。何謂“拆遷”,引用條例的管轄定義,“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這一定義僅排除了自行拆遷的情形,而將一切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帶來的拆遷都囊括在“強制拆遷”之內(nèi)。不像以前只有被納入城市改造或政府工程的項目才搞強制拆遷。這一規(guī)定的法理依據(jù)是非常糊涂的,它強調(diào)拆遷發(fā)生在“國有土地”上,似乎為政府強制力量介入提供了一個氣壯的理由。但它忽略和抹煞了另一個更重要的事實,即這些“國有土地”是政府已經(jīng)向私人有償出讓了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政府的身份有兩種解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的名義,一是社會管理者的名義。但政府既然拿地換了錢,就不能再以土地所有權人的身份強制性介入。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并不構成強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擁有土地使用權構成了不能強制的理由。因為強制拆遷的本質(zhì)就是政府單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的房屋所有權是老百姓用一生積蓄換來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財產(chǎn)權。拆遷問題首先不關乎補償,而關乎對私人產(chǎn)權的剝奪?!?br />   無論《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還是《土地管理法》,都未提及“房屋拆遷”這一概念。因為房屋拆遷的基礎是房地產(chǎn)交易,無交易即無拆遷。只要國家不收回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拆遷的實質(zhì)就是一種私法意義上的履約行為,而非行政法上的概念。即便拆遷行為因為影響到城市配套建設而需要進行規(guī)范和管理,這種作為社會管理者角色的管理權限,也不可能包括違背產(chǎn)權人意志的強制拆遷在內(nèi)。政府的強制拆遷只能發(fā)生在一種前提下,即政府強制性的收回了某幅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土地使用權被政府合法的強制性收回,才會產(chǎn)生出強制拆遷的行政權力。而征用有著嚴格的程序和要求,只發(fā)生于政府自身因公益而用地的情形?!?

發(fā)布:2007-07-23 10:5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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