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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損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監(jiān)理實施細則7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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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測量放樣
3.1.1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根據監(jiān)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計劃,按章作業(yè)、文明施工,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工程總結工作。如需調整或修訂施工組織計劃,應報經監(jiān)理人批準后才能執(zhí)行。
3.1.2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注意做好測量工作。施工中的測量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控制網點對清基工作區(qū)域進行測量放線,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測放、檢查清理的工作面。
(2)測繪和收集地形、斷面資料以及用來計量清理工作面面積的控制網點資料。
(3)按合同文件規(guī)定和監(jiān)理工程師要求進行的其他測量工作。
3.1.3 為確保放樣質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必要時,監(jiān)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測量工作在監(jiān)理工程師直接監(jiān)督下進行對照檢查和校測。但監(jiān)理工程師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和校測,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人對保證放樣質量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3.2 基礎清理
3.2.1 基礎清理工作應遵循先坡頂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則,當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施工時,應采取有效的質量保證措施,并事先報經監(jiān)理人批準。
3.2.2 進行基礎清理時,應將清基范圍內的各種建筑物全部拆除。對跨魚塘的路堤的填筑,應對其清理干凈后,經監(jiān)理工程師驗收完成方可進行填筑。
3.2.3 清基過程中,可將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別堆置適當位置,嚴禁將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圍之內,以免造成質量事故。清基開挖、清除的棄土、雜物、廢渣等,應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
3.2.4 當基礎清理過程中發(fā)現裂縫、滑動面等地質缺陷時,承包人應采取以下措施:
(1)作好現場記錄并及時向監(jiān)理人報告。
(2)檢索和收集汛期險情資料,并與現場情況進行對照,盡可能查出該部位事故產生的原因和發(fā)展的經過,了解當時處理險情時所采用的辦法,查明汛期臨時處理時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會同發(fā)包人、設計、地質、監(jiān)理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jiān)理人審批后執(zhí)行。
3.2.5 清基過程中要認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證清基工作面上無積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 基礎清理的坡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濕陷性黃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議不陡于1: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學性質應符合設計要求。
3.2.7 基礎清理工作面的范圍,一般要求應大于設計清基邊線30~50cm?;A清理的深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監(jiān)理工程師有權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基礎清理的深度。
3.2.8 清理過程中堤身上的淋溝、沖溝及坑洞等應及時進行處理,對于延伸較深的堤身缺陷應及時進行回填。
3.2.9 對淤泥、均勻中細砂、砂礫、濕陷性黃土及節(jié)理裂隙發(fā)育透水性較大的基礎,其處理方式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
3.2.10 清理過程中揭露出的裂縫等地質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現的滑坡應及時向監(jiān)理工程師匯報,并有責任會同監(jiān)理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3.2.11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若出現以下情況時,監(jiān)理人有權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計劃施工。
(2)違反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和勞動保護條例施工。
(3)不按規(guī)定的路線、區(qū)域出碴、棄碴。
(4)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情況。
(5)其他違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況。
(6)監(jiān)理工程師有權采取口頭警告、書面違規(guī)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
發(fā)布:2007-08-10 13:2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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