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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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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復習資料: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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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承攬合同

  定義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電力檢修屬于承攬合同。

  承攬人的工作獨立性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自行承擔工作風險。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材料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圖紙

  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工作變更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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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3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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