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 | OA系統(tǒng) | ERP系統(tǒng) | 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 裝飾管理系統(tǒng) | 簽約案例 | 購買價格 | 在線試用 | 手機APP | 產(chǎn)品資料
X 關閉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當前位置:工程項目OA系統(tǒng) > 建筑OA系統(tǒng) >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指導(第二章)

申請免費試用、咨詢電話:400-8352-114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分類

  1.建設工程合同屬于[雙務合同].

  2.贈與合同屬于[單務合同].

  3.在現(xiàn)代生活中,絕大部分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4.合同分類的目的在于[確立合同的生效時間].

  5.[主合同]的無效、終止將導致從合同的無效、終止。

  6.[從合同]的無效、終止不能影響主合同。

  7.擔保合同是典型的[從合同].

  8.在市場經(jīng)濟中,絕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9.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

  10.法律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合同,稱為[不要式合同].

  1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序良俗原則].

  二、合同的形式和內(nèi)容

  1.一般認為,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2.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

  3.以合同形式的產(chǎn)生依據(jù)劃分,合同形式可分為[法定形式]、[約定形式].

  4.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當事人約定采用].

  5.《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6.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定形式].

  7.《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的理由是:[合同本質(zhì)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市場經(jīng)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8.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意思的[載體].

  9.某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務完成后由于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而發(fā)生糾紛,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經(jīng)成立].

  10.合同自由的重要體現(xiàn)是[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

  11.合同的首要條款是[標的].

  12.施工合同中的數(shù)量主要體現(xiàn)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13.對于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不得低于該強制性標準].

  14.在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質(zhì)量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則依[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沒有行業(yè)標準,則依[地方標準]執(zhí)行;沒有地方標準,壩0依[企業(yè)標準]執(zhí)行。

  15.建設工程中的質(zhì)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質(zhì)量標準].

  16.確定合同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合同的依據(jù)是[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7.合同當事人希望通過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因為仲裁是以[自愿]為原則的。

  三、要約與承諾

  1.合同的成立必須經(jīng)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2.訂立合同過程中,[投標書]是要約。

  3.[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約人是指[提出要約一方].

  5.被要約人是指[接受要約一方]

  6.要約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內(nèi)容具體確定]、[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的一般條款].

  7.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8.[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9.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招股說明書等均是[要約邀請].

  10.[商業(yè)廣告]的內(nèi)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視為要約。

  11.《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撤回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12.《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撤銷的條件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3.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14.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

  1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況包括[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16.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是[承諾].

  17.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nèi)容應當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

  18.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視為薪要約]. 19.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zhì)性變更。

  20.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

  21.非要約對象向要約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約意思的表示[不是承諾].

  22.受要約人對解決爭議的方法變更,應視為[新要約].

  23.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24.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昂侠砥谙蕖币鶕?jù)要約發(fā)出的[客觀情況]和[交易習慣]確定,應當注意雙方的利益平衡。

  25.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6.《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的撤回的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7.世界各國對于要約和承諾的生效,主要有[投郵主

  義]、[到達主義]、[了解主義].

  28.我國對要約、承諾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

  29.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30.如果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的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1.一般情況下,[要約生效]的地點為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點。

  32.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3.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4.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四、格式條款

  1.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即可采用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又被稱為[標準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4.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締約過失責任

  1.《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訂立合同時對方提供虛假情況而使本方受到損失,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形成的。

  3.締約過失責任是[獨立責任]、[合同磋商階段責任]、[合同未成立時的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締約一方受有損失]、忙締約當事人有過錯]、[合同尚未成立]、[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

  5.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方應當有過錯,這種過錯主要表現(xiàn)為違反[先合同義務].

  6.締約過失責任自[要約生效]開始產(chǎn)生。

  7.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9.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0.施工企業(y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zhì)等級而謊稱具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1.施工企業(yè)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或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2.在合同磋商階段不會發(fā)生的責任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保證責任]、[合同糾紛責任],極易發(fā)生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

  六、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后,具備其生效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zhì)等級,這是合同生效條件中[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的具體表現(xiàn)。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條件].

  4.[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這是就[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nèi)容]而言的。

  5.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實際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6.不同形式的合同,其生效的時間可以是[自合同成立時]、[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當事人雙方簽字]、[當事人雙方蓋章].

  7.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

  8.書面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9.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

  面形式,但已經(jīng)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應視為[合同有效].

  10.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2.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雖然并未開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銷要約和承諾,否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3.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

  14.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15.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若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另一方按約定的程序終止合同而發(fā)生了爭議,此爭議應當由[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

  處理。

  16.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是[無權代理人]、[表見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以后,合同有效。

  18.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

  19.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0.“表見代理”的代理行為[有效].

  21.[“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代理。

  22.善意第三人與無權代理人進行的交易行為(訂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3.某單位推銷員拿著蓋有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與其他單位簽訂了超越授權范圍的合同,此時訂立的合同[有效].

  24.表見代理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表見代理人并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書面明確授權,是無權代理]、[客觀上存在讓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備代理權的理由]、[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2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訂立的合同有效。

  26.無處分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27.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的施工中,如果施工企業(yè)將施工的商品房賣給該工程的材料供應商,則該買賣合同[無效].

  七、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

  2.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3.不論合同履行到什么階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這種無效的確認要溯及到[合同訂立]時。

  4.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

  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5.施工企業(yè)偽造資質(zhì)等級證書與發(fā)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

  6.材料供應商以敗壞施工企業(yè)名譽為要挾,迫使施工企業(yè)與其訂立材料買賣合同,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7.施工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雇員應當接受搜身檢查的條款是[無效合同條款].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規(guī)定以債務人的人身作為擔保的約定是[無效合同條款].

  9.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低于國家標準,則該合同是[無效合同].

  10.合同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11.合同免責條款[不一定都無效].

  12.合同中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13.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確認為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1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追繳財產(chǎn),收歸國有].

  15.處理無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財產(chǎn)].

  16.建設工程合同如果無效一般應當采用[作價補償]的方法處理。

  17.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應采用[收歸國有]方法處理。

  八、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1.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fā)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是[當事人提出請求].

  3.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合同,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4.可變更的合同在變更前屬于[有效]合同。

  5.[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銷的合同。

  6.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其“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發(fā)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

  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7.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4倍]時,簽定的合同,可確認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8.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9.可撤銷的合同只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應商處去購買水泥,由于水泥標號不清楚而將425號的水泥當作525號水泥購入。該買賣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發(fā)現(xiàn)問題后,承包人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

  11.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現(xiàn)[對方當事人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

  12.對合同的效力不產(chǎn)生影響的情況有[當事人名稱變更]、[法定代表變更]、[當事人合并]、[當事人分立].

  九、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和依據(jù)。

  2.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首要表現(xiàn)是[合同履行].

  3.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

  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這體現(xiàn)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則。

  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zhì)量標準是[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價款不明,則應當執(zhí)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6.某施工承包商與材料供應商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費用不明確,應[由材料供應商承擔].

  7.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在合同內(nèi)對價款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后,雙方通過協(xié)商也未達成一致,則應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8.《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合同時履行地點不明確的,需給付貨幣時,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動產(chǎn)時,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9.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當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合同仍執(zhí)行原價格].

  11.如果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nèi)政府價格調(diào)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12.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合同,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

  13.一方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困難,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給予幫助。這體現(xiàn)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十、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抗辯權是指在雙方合同的履行中,雙方都應當履行自己的債務,[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據(jù)此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3.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4.施工合同中期付款時,對承包人施工質(zhì)量不合格部分,發(fā)包人有權拒付該部分的工程款,這是發(fā)包人行使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5.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發(fā)包人拖欠工程款,則承包人可以放慢施工進度,甚至停止施工,這是承包人行使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6.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
  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對方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后履行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債務   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先履行抗辯權
  喪失商業(yè)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7.材料采購合同約定先交付材料后付款結算,若合同履行過程中供貨方交付的材料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采購方有權拒付貸款,這是材料采購方行使的[后履行抗辯權].

  8.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fā)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9.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就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0.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則[有時承擔有時不承擔]違約責任。

  11.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中完全一致的條件是[由同一雙務合同產(chǎn)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12.施工合同訂立后,發(fā)包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承包人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拒絕支付預付款,這是發(fā)包人行使[不安抗辯權].

  13.《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因?qū)Ψ降倪`約而[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十一、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chǎn)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jù)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fā)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

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fā)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十二、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

  2.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是[協(xié)商一致].

  3.合同變更后,當事人須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4.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變更].

  十三、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改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

  2.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務承擔的主要區(qū)別是[合同當事人未改變]、[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無權追究債務人違約責任

  的權利]、[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補償].

  3.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4.《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權轉讓的主要區(qū)別包括:[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屬于合同內(nèi)的約定1、[合同當事人不改變]、[債權人

  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5.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十四、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2.《民法通則》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后,合同的當事人是[原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4.[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5.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 [當事人約定]、[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6.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需經(jīng)對方同意的情形是[債務承擔]、[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7.甲公司將乙公司所簽合同中的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 [丙公司可以對乙公司行使抗辯權]、[丙公司承擔甲對乙公司合同有關的從債務履行責任]、[丙公

  司直接對乙公司承擔合同義務].

  8.債權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時,[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轉讓不發(fā)生效力].

  9.[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

  10.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jīng)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11.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1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十五、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實質(zhì)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終止是[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不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隨著一定法律事實發(fā)生而發(fā)生的]、[合同關系的消滅,不能恢復].

  3.合同中止是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暫時停止履行合同]當這種特殊情況消失以后,當事人仍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義務。

  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guī)定

  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原因是[清償].

  6.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是債的[清償],是按照合同約定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

  7.清償?shù)臉说奈镆话闶荹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物].

  十六、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xié)議]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提前歸于消滅的行為。

  2.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的消滅基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

  5.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qū)別

約定解除 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xié)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

  6.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qū)分

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 合同已開始履行后進行的約定,且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 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合同履行前的約定,它不一定導致合同的真正解除

  7.法定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相同點是[具備一定解除條件時,由一方行使解除權];區(qū)別在于[解除條件的來源]不同。

  8.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延遲

  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9.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0.合同依法解除后,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2.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主張[法定解除合同]、[法定債務抵銷],應當通知對方。

  13.債務抵銷可以分為[約定債務抵銷]和[法定債務抵銷].

  14.《合同法》規(guī)定,法定債務抵銷的條件必須是:[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zhì)相同].

  15.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債務,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16.按《合同法》規(guī)定,約定債務抵銷的[債務要求不高]、[標的物的種類、品質(zhì)可以不相同]、[要求當事人必須協(xié)商一致].

  十七、違約責任

  1.違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2.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預期違約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3.[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是運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合同法律效力最有力的手段。

  5.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應當承擔[繼承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定金罰則]違約責任。

  6.《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所做的詳細規(guī)定的目的是[加強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心]、[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違反合同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

  7.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因發(fā)包人委托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錯誤而導致?lián)p失后,首先應由[發(fā)包人給承包人賠償損失].

  8.違反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9.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10.《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

  11.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某一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但應賠償對方違約金,這體現(xiàn)了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

  12.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13.如果是金錢債務,違約方[必須繼續(xù)履行].

  1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但對方不得要求繼續(xù)履行的情況有:[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15.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16.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延期竣工的違約金,承包人沒有按照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務,承包人應當支付延期竣工的違約金,但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xù)施工].

  17.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形式主要發(fā)生在[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

  18.建設工程合同中,[采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

  19.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適應補救措施后,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0.在違約責任的承擔中,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1.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損失].

  22.[賠償損失]是守約者避免損失的有效方式。

  2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4.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jīng)]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示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同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5.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既具有對合同未違約給予補償,又具有對違約方實行制裁雙重性質(zhì)的是[違約金].

  26.施工企業(yè)與材料供應商訂立的材料供應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2.0萬元,但供應商的違約行為給施工企業(yè)造成的損失是2.2萬元,施工企業(yè)應要求供應商支付[2.2萬元].

  27.對違約責任者以法律制裁,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所簽合同的合法性]、[所簽合同的真實性]、[履約的可能性].

  28.合同當事人甲違約后,給合同另一當事人乙造成3萬元的損失,乙方因未采取措施造成損失增加到5萬元后,乙方采取了措施免遭繼續(xù)造成4萬元的損失,但乙方支出了l萬元的防止損失措施費,甲方應[賠償乙方4萬元損失].

  29.合同當事人約定了定金3萬元,違約金4萬元,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返還給付定金一方[6萬元].

  30.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

  3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2.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違約后,[未違約一方可以選擇違約金或定金]要求對方賠償。

  十八、合同爭議的解決

  1.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diào)解]、[仲裁]、[訴訟].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和解和調(diào)解]的結果沒有強

  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4.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5.合同糾紛和解解決的優(yōu)點是:[簡便易行,能經(jīng)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

  6.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在經(jīng)濟合同管理機關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xié)議,以求解決經(jīng)濟合同糾紛的方法是[調(diào)解].

  7.仲裁,又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8.合同產(chǎn)生爭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必須是自愿的]、[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決].

  9.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的仲裁原則是[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仲裁貪污獨立進行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1.通常,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7至11人]組成。

  12.裁決是[立即生效的].

  13.裁決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糾紛]的起訴。

  14.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其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15.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有兩種方式:

當事人約定由3名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由當事人各自選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
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由l名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16.仲裁協(xié)議的內(nèi)容和作用

仲裁協(xié)議的內(nèi)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xié)議的作用
  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xié)議的約束
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
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
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xié)議進行仲裁

  17.仲裁[可公開也可不公開]進行。

  18.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仲裁庭對專門性

  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庭指定

  的]鑒定部門鑒定。

  19.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0.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zhì)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一般需要進行[鑒定].

  22.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24.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2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26.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

 ?。?)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執(zhí)行的。

  27.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提出。

  28.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9.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31.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依據(jù)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

  32.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3.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34.訴訟中的證據(jù)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

  更多推薦:

  ·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更新中)

  ·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

  ·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三控》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

  ·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法規(guī)》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

  ·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

發(fā)布:2007-07-06 11:1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相關文章:

泛普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其他應用

項目管理工具 禪道項目管理軟件 夢龍項目管理軟件 微軟項目管理軟件 裝飾管理系統(tǒng) 裝修預算軟件 項目計劃軟件 項目進度管理軟件 軟件項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軟件 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項目管理系統(tǒng) 施工管理軟件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工程管理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