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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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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在證據(jù)嚴重滅失情況下勝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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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2007年9月的一天,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的兩位經(jīng)理和一名員工走進了儲小青律師的辦公室。甲公司的這兩位經(jīng)理左一句、右一句地跟儲律師說起案件的經(jīng)過。
2006年5月18日,甲公司與這起案件的對方當事人(以下簡稱乙)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甲公司已經(jīng)按約完成了施工,但是在施工過程中,經(jīng)過乙的要求,對工程的量做了增加。但是,乙只付了初定工程量的工程價款,對于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價款一直未予支付。而且,當甲公司員工去乙處追討增加部分工程量價款時被乙方人員毆打,后來派出所對于毆打事件的處理也對甲公司不利。迫不得已,甲公司希望尋求法律幫助,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追討該工程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
    儲律師當時問甲公司人員帶書面證據(jù)材料了沒有?甲公司人員說,沒帶,今天來主要是想和律師有個事先溝通,按照律師的要求回去準備搜集證據(jù)材料。于是,儲律師根據(jù)以往處理大量類似專業(yè)案件的經(jīng)驗,結合甲公司人員就本案所述實際情況給甲公司出具了一份所需證據(jù)材料清單。
    但是,數(shù)日后,甲公司三名人員再次來到儲律師的辦公室時,卻只能拿出所出具材料清單中十分之一不到的材料,而且,能拿出來的材料原本應當經(jīng)過對方當事人簽字的,也沒有對方當事人的簽字,如果在庭上肯定會被對方律師提出真實性異議。后來詢問得知,雙方當事人之間很多清單的確認都是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附件的形式操作,但甲公司又表示相關電子郵件在郵箱中已經(jīng)刪除。其中,最具關鍵意義的材料:《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價款審核單》均無對方當事人確認簽字。同時,盡管合同中對工程價款有明確的數(shù)額約定,但是,對于該工程價款,在合同中還約定有兩種計算方式的條款:“固定單價,面積按實結算”、“可調(diào)價格:按市場價按實結算”。這個價格選擇條款本應當由雙方當事人進行選擇其一的,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卻沒有進行選擇,而是兩種都存在。
    可想而知,這個案件勝訴的可能性非常渺茫。但是甲公司,既沒有拿到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自己的員工還被乙方人員毆打,憋了一肚子氣,這個官司又不能不打。
【律師策略】
    經(jīng)過對案情的分析,儲律師談了一下代理思路和策略:
    將該案兩部分工程量分開,我們只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增加部分工程量工程價款的請求。
    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一來,仲裁請求提的少了,可以節(jié)約仲裁費用;二來,主要是因為初定工程量部分已經(jīng)支付完畢,沒有必要再將該部分混同,也防止初定工程量被提起造價鑒定擠壓已有的利潤。
    同時,在《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中,發(fā)現(xiàn)在最下方備注欄內(nèi)注明“雙方同意本工程以xxx價款完成”,而這個數(shù)字與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價款數(shù)額相符,能夠相互印證,于是,儲律師的策略是以初定工程量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固定價抗辯對方當事人可能提出的對初定工程量或整個工程進行造價鑒定,防止擠壓原本已收款項中的利潤(當然,前提是該份《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被采信為證據(jù),如何讓仲裁庭采信的,后面再談)。儲律師還提出,有分歧的兩種計算價款的選擇條款只是當時對確定該固定價格所用原則的描述而不再是結算方式,也就是說,一旦固定價格確定以后,該項條款僅起解釋作用,并不再具備操作性。
    在《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價款審核單》中,經(jīng)仔細研究,儲律師發(fā)現(xiàn):對方當事人只對工程項目的單價表示了異議,但是對所增加的工程量基本未表示異議。于是,儲律師采取的策略是,如果要進行造價鑒定,也只能對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單價進行鑒定,無需對增加部分的工程量進行鑒定,因為雙方當事人只對單價有異議,對增加的工程量無異議。
甲公司聽了儲律師的代理思路和策略后,表示委托儲律師代理該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合同約定仲裁)。

【庭審紀實】
    庭審中,對方發(fā)難:
    對方律師果然對我方提交的《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以及《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價款審核單》的真實性表示異議,稱從未見過這兩份清單。
    對方同時提交了由對方當事人自行單方委托一家造價鑒證公司對整個工程進行造價審價的造價鑒證報告(包括初定工程量和增加部分工程量),審價結果令人大跌眼鏡:整個工程(包括初定工程量和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價款比乙方已經(jīng)支付給甲公司的初定工程量價款還要低。于是,乙反過來還要求甲公司退還一部分工程款。
    對方同時又提出工程質(zhì)量有問題,要求賠償。
    對方提出該工程是可調(diào)價格,應當按市場價重新結算。
    儲律師作為甲公司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在仔細研究案情的基礎上,根據(jù)經(jīng)驗,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見:
1、從對方提交的其自行單方委托某造價鑒證公司所出具的審價報告中可以看出:在該份審價報告的審價依據(jù)目錄中分別很清楚地寫著《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價款審核單》兩份清單,這說明對方在進行造價審價時,分別向造價鑒證公司提交了這兩份工程量清單。
2、于是,儲律師在辯論階段,提出:從該份審價報告可以看出,被申請人(即乙,以下仍簡稱乙)確實向造價鑒證公司提交了《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價款審核單》,這就證明:《初定工程量和價款概算單》、《增加部分工程量和價款審核單》這兩份清單確實是存在的,且乙也確實掌握和擁有這兩份清單,否則其無法向造價鑒證公司提供。但是,乙對甲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上述這兩份同名的概算單和審核單真實性有異議,乙卻又未向仲裁庭提交上述兩份概算單和審核單。根據(jù)舉證責任及不利后果承擔原則,如果乙擁有相應的證據(jù)不提交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同時,儲律師也準備了如果乙方仍然不承認兩份清單真實性的下一步取證安排:請求向該造價鑒證公司調(diào)取當初采用的這兩份清單。)
3、同時,儲律師質(zhì)問對方:乙方提交給造價鑒證公司的這兩份清單是什么樣的清單?是否和甲公司向仲裁庭所提交的兩份清單相同?對方顯然對如此細致的發(fā)現(xiàn)和提問沒有準備。仲裁員同時也要求乙就此兩份清單是否與甲公司提交的清單相同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對方此時無奈,只能含糊其辭,在仲裁員再次要求的情況下,對方只好如實說出事實。這樣,這兩份證據(jù)便得到了仲裁庭的采信。
4、對于初定工程量價款的問題以及工程質(zhì)量的問題,儲律師直接以與本案(只就增加部分工程量工程價款)無關請求仲裁庭不予處理,如果有問題,應當提出反訴(而實際上反訴期限已過)或者另案(另案則須先有對方當事人支付仲裁費)。且乙已經(jīng)實際入住,再以工程(非主體結構和基礎工程)質(zhì)量有問題提出請求的應當不予支持。而關于對方當事人單方自行委托造價鑒證機構出具的造價審價報告,儲律師對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該份造價報告是就整個工程,而本案是就增加部分工程量)、合法有效性都有異議。
5、關于固定價和就增加部分工程量審價范圍的問題,儲律師也逐一按當初既定策略提出了觀點。
【處理結果】
   仲裁庭采納了儲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該工程初定工程量部分為固定價,如果要審價也只能就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單價進行鑒定,而增加的工程量雙方已經(jīng)認可;同時,對該份鑒證報告未予采信。該案最終以乙向甲公司支付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而告終結。
【律師提示】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變更合同(如本案的增加工程量)較普遍,但合同雙方在變更合同時,一定要及時簽署補充合同等能證明合同發(fā)生變更的法律文件(如本案增加工程量時的簽證、會議記錄等)。
2、通常,如果合同標的額較大(如本案的建設工程),為了保險起見,一定要在合同簽訂之前將合同交由律師審核,以避免類似本案中出現(xiàn)價格確定條款有兩種選擇卻沒有選擇情況的發(fā)生。
3、糾紛發(fā)生后,并不是已有的證據(jù)不足就一定不能勝訴,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要善于發(fā)現(xiàn)對己方有價值的信息和材料;訴訟、仲裁實務是律師的專業(yè),律師不僅善于從己方的材料中發(fā)現(xiàn)線索和證據(jù),同時還有其他很多方法幫助公司企業(yè)維護合法權益,所以,公司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能盲目,必要時要聘請律師或咨詢律師指導操作。
4、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定要完善保管相關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現(xiàn)本案證據(jù)丟失情形的發(fā)生,必要時聘請律師指導協(xié)助完成。
 

發(fā)布:2007-07-24 12: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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