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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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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的內容

  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的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簡”。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對于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應當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

  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筑物的毀損、生產設備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

  由于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直接影響事故等級的劃分,并因此決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后續(xù)重大問題,在報告這方面情況時應當謹慎細致,力求準確。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補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責任編輯: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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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0 10:2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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