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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供應商的投訴須利用好五個條件
《采購法》第五十五條對質疑供應商的投訴條件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人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所謂投訴期滿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已經到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仍然沒有作出答復的情形)。那么,筆者認為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以下“六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在什么前提下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的條件。
1、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進入投訴程序;
2、供應商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都會及時作出答復的;但是,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能會在答復中避重就輕,致使供應商不能得到滿意的答復;
3、有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著“應付式”,或者“應差式”對待質疑供應商的情況;
4、這樣,就導致了供應商的不滿意和不能及時得到相應的解釋或答復;
5、加之,有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時涉及具體情況和實品質性問題避而不答,或者避而少答等情況,也是致使供應商對答復的不滿意主要原因;
6、再則,少數素質和品德不高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由于在有關要回答或答復供應商的問題中,會觸及自己的“傷疤”和“痛處”(有“短處”和從中做了“手腳”,吃了相關供應商等的“回扣”或隱有“貓膩”等)而不愿作答和多回答;
7、在存在以上的情況和條件下,質疑供應商就可以擬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第二個條件是: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投訴的期限條件。
1、質疑供應商的投訴,應當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否則,將被視為超期和無效投訴;
2、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對共同權益的影響有輕有重,對于一般影響的事項,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后供應商可能不再提出異議;
3、對于有較為嚴重影響的事項,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答復不能令其滿意的,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未作答復的,供應商就可以提出投訴;
4、《采購法》中考慮到進入投訴程序后,其處理時間一般要比質疑時間相對長一些,因此,供應商在提出投訴前,也需要慎重考慮清楚和權衡利弊后再作出是否投訴;
5、《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質疑供應商提出投訴的時間為答復期滿后的十五個工作日是比較適中的,也是符合慣例條件做法的;
6、供應商投訴的事項僅限于可以提出質疑事項范圍內,即采購文件、采購程序和中標、成交結果,超出范圍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其投訴;
7、供應商要把握好投訴的有效時間,并不可以越級投訴,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門投訴。
第三個條件是: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之條件。
1、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所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
2、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并慎重作出處理決定的;
3、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辦和本著實事求是和高度負責的精神,并及時區(qū)分投訴的不同情況,盡快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的;
4、對投訴處理的結果既涉及投訴人,也會涉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5、因此,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后,必須同時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各當事人;
6、這里所稱的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各當事人,既包括對供應商質疑作出答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也包括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其他供應商;
7、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為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機關,要充分聽取投訴人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呼聲,公正對待所有當事人,不能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應商;
8、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guī)范的投訴處理工作程序,遇重大事項時,要集中研究決定,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研究,以確保決定的準確無誤。
第四個條件是: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投訴處理期間采購活動的暫停是否在規(guī)定條件下作出的。
1、《采購法》對投訴處理期間暫停采購活動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2、供應商就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以后,不滿意質疑答復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復,可以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證據;
3、如果再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就可能因投訴事項使其供應商或者采購人權益受到很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實行采購活動的暫停制度顯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購活動必須講究效率,不能無限期地停止;
4、鑒于以上情況,《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椐具體情況暫停采購活動,明確規(guī)定了暫停采購活動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應當連續(xù)計算,也包括節(jié)假日);
5、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人;
6、另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決定暫停采購活動時,不能隨意行使甚至濫用暫停采購的權力(更不能出現(xiàn)帶意圖和目的性的暫停采購活動等行為),應當全面考慮采購人、投訴人和其他供應商等各方面的權益;
7、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暫停采購活動時,不但要充分考慮其暫停采購活動的必要性,同時,也要考慮到其暫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切不可惡意暫停采購活動,或者跨大利用自由裁量權力,導致不該發(fā)生或出現(xiàn)的損害多方利益之現(xiàn)象。
第五個條件是: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
1、對供應商不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應按照《采購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質疑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投訴人可以在不服處理決定的情況下,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按照相關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3、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人有權依法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投訴人可以自收到投訴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一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如果投訴處理決定是由財政部作出的,投訴人應當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予以受理的,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研究和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7、在自受理之日(即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投訴處理決定或者確認原投訴處理決定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8、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投訴人不服投訴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投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
9、如果投訴處理決定是財政部作出的,投訴人應當向財政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應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一經立案,人民法院將及時進行審理,并根據不同情況,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分別作出維持、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投訴處理決定的第一審判決;
10、投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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