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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與工具領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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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財物由總務處保管員統(tǒng)一管理。教職工因工作、學習,需要領用物品應本著勤儉節(jié)約、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必須通過保管員辦理一定手續(xù)后方可領取或借用,一律不得私自任意拿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領用物品(如筆芯、備課夾、水電五金器材等)必須以舊換新,需先繳驗或交還原廢舊物品。

二、每逢學校開始,各部門領用辦公用品(如墨水、粉筆、紙張等消耗品)由部門負責人填寫領用單,按人數配備領用。

三、平時領用辦公用品要由領用人填寫領料單,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經總務主任批準方可辦理。

四、勞保用品領用(另外辦法)要填制勞保用品卡。

五、開學時各班借用的清潔工具,班主任須在正式上課前一天辦理手續(xù),學期結束前一天如數歸還。其他易耗品一律不得借用。

六、領用或借用品,應負責保護完好,如因使用不當或未盡職責造成損壞或遺失,概由領用人或借用人負責按原價賠償。

七、凡需借用學校一般物品或工具,必須經總務主任批準,貴重物品(如錄音機、電視機、照相機、計算機、打字機等)和大型工具設備要經校長批準方可通過保管員辦理手續(xù)。

八、借用學校一切公物應及時歸還,概不得私自授受。

九、校外單位借用物品,須持單位介紹信及經手人證件,由相應領導批準方得借用。

十、借用物品歸還時,由保管員負責當面驗收,發(fā)現損壞或零配件丟失應追究責任,適當處理。
發(fā)布:2007-04-23 15:3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