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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知識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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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問題】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應支付哪些金額?

【解答】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fā)包人除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合同中約定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費用。

(2)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3)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fā)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料和工程設備即成為發(fā)包人的財產。

(4)承包人撤離現(xiàn)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xiàn)場的費用。

(5)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發(fā)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合同價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收回的價款。當發(fā)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fā)包人。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風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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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9 10:5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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