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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yè)公司內(nèi)部財務控制制度之物資采購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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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資采購與管理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物資采購包括購買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結(jié)構件、半成品、輔助材料、零部件、周轉(zhuǎn)材料

 

 

第七章 物資采購與管理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物資采購包括購買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結(jié)構件、半成品、輔助材料、零部件、周轉(zhuǎn)材料、低值易耗品、設備、配件、辦公用品、勞動保護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資。
第二條 各單位按照科學有效、公開公正、比質(zhì)比價、監(jiān)督制約的原則,建立健全采購管理的各項制度,防止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發(fā)生。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采購與付款業(yè)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辦理采購與付款業(yè)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jiān)督。采購與付款必須對以下職責進行分離:
(一)原材料、物資采購和商品的需求計劃必須有施工技術部門或計劃部門提出數(shù)量,物資采購部門負責采購;
(二)付款審批人和付款執(zhí)行人不能同時辦理尋求供應商和索價業(yè)務;
(三)物資采購人不能同時擔任物資驗收工作;
(四)采購、保管和使用人不能同時擔任賬務的記錄工作;
(五)審核付款人應同付款人員分離;
(六)記錄應付賬款的人員不能同時擔任付款業(yè)務。
第四條 物資采購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采購工作的領導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則上不得在本單位的物資采購部門擔任負責人。
第五條  物資采購實行計劃管理。負責物資采購的部門應當根據(jù)本單位施工、生產(chǎn)等方面的需要,定期編制物資采購計劃,報分管領導審查。
工程項目物資采購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jù)是:
(一)工程項目投標書中編列的材料用量。
(二)工程設計文件提供的材料用量。
(三)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
(四)有關材料消耗定額。鐵路工程采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材料消耗定額》,其他工程采用相關的材料消耗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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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3 13: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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