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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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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稅〔2015〕16號 (財關稅[2015]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國家稅 財稅〔2015〕16號
(財關稅[201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jié)能環(huán)保,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電池、涂料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件),在生產(chǎn)、委托加工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二、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tài)下?lián)]發(fā)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三、除上述規(guī)定外,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

發(fā)布:2007-11-06 13:2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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