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讓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但是,協(xié)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工業(yè)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權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變更協(xié)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責任編輯:風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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