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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fā)《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通知
關于頒發(fā)《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通知
現(xiàn)頒發(fā)《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執(zhí)行。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1982年8月21日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fā)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市政工程設施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包括:
?。ㄒ唬┏鞘械缆罚簷C動車、非機動車道、廣場、街頭空地、路肩等。
?。ǘ┏鞘袠蚝簶蛄骸⒑?、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等。
(三)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等。
?。ㄋ模┏鞘蟹篮樵O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壩、防洪墻、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屬設施等。
?。ㄎ澹┏鞘械缆氛彰髟O施: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不售票的公共綠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三條市政工程設施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各級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按照統(tǒng)一管理、加強養(yǎng)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建立健全具體的管理、養(yǎng)護、維修實施辦法,全面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保證所管理的工程設施經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
城市維護費的使用,要保護市政工程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需要,現(xiàn)在設施失修失養(yǎng)嚴重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抓緊解決,以發(fā)揮其最大的效能。
第四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參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并將施工單位移交的有關工程圖紙、文件、技術資料裝訂成冊,存檔備查。
第五條市政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道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建設。市政、公用、電力、電訊工程項目,應由城市建設部門統(tǒng)一協(xié)調施工組織計劃,組織有關部位,先建地下各項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后兩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必須開挖者,須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并繳納賠償費。
第六條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設施,可以實行市、區(qū)兩級管理,應依靠專業(yè)隊伍,并動員組織群眾,切實管好。
第七條本條例適用于城市、縣城、鎮(zhèn)、工礦區(qū)。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條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區(qū)間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任意開挖或占用,更不準用做貨物堆場或作業(yè)場地。
第九條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線,埋設各種標志、桿件,搭設棚、亭、畫廊、存車處等設施者,應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并由城市規(guī)劃部門發(fā)照后,方準施工。經批準占用、開挖批準占用、開挖道路者,須預繳賠償費和占用費,并在作業(yè)范圍內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確保行人、車輛安全。
第十條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道口,應與城市道路接平,各種管線或檢查窨井,應與路面銜接好。如因設施損壞而影響路面使用者,應由設施主管部門及時維修。
第十一條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應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城市道路時,應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公安部門會簽同意后,在不損壞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時間通行。
第三章城市橋涵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橋涵管理,應包括橋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圍內的設施及構筑物。
第十三條車船、行人過橋,不準損傷橋梁設施。機動車不準在橋上試車、超車、停車。車輛過橋,必須遵守限限載、限速規(guī)定。如裝載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車輛過橋時,應事先向橋涵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x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規(guī)定要求在指定時間和路線過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橋涵構筑物上和管轄范圍內,任意挖土取土,進行各種作業(yè)、堆放物料、裝置任何設施。
第十五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經常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變化情況,隨時記錄、積累資料,及時微波主管部門反映橋涵使用情況,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對城市排水設施,應建立經常的管理、養(yǎng)成護、維修和疏浚制度,經常保持管理暢通,不得污染城市環(huán)境。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任意損壞排水設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興建構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溝、檢查井、雨水口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雜物。不準任意在檢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溝內,設閘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統(tǒng)采取分流制的,不準將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十八條凡因工作需要,臨時占壓、開控排水管道者,應事先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占壓,開挖。
第十九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雨水、污水需排水城市排水管網(wǎng)者,應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申請批準,按規(guī)定位置及技術要求接入管網(wǎng)。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必須經過自行處理,達到排入城市排水道標準后,方可排水。對于超過排放標準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者,應由排放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對危害養(yǎng)護工人身體健康,造成傷亡事故者,應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城市污水處理廠建成后,必須及時投入運轉使用。處理廠應經常檢測污水水質,監(jiān)督有毒污水的排放。發(fā)現(xiàn)污水有損處理廠設施,影響處理效率者,處理廠有權向排放單位索賠損失。
第五章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防洪設施是確保城市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設施,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都要積極維護河岸、堤壩、排洪道和泵站的完好。在防洪設施防護帶內,不準亂挖、亂填、搭蓋、推放物料,不準進行有損防洪設施的任何作業(yè)。凡因工程需要,在管理范圍內立桿、架線、埋設管道者,必須事先報請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并按防洪要求施工。
第二十二條在防洪設施的防護帶內,禁止在非碼頭區(qū)裝卸或堆放貨物。機械裝卸設備需要裝設在護岸、防水墻或排洪道上時,應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城市路燈具。嚴禁在公共照明線路上拉線、接燈或安裝其它電器設備。凡因建設需要遷移路燈設施者,應報經路煙管理部門批準。凡損壞路燈設施影響照明線路暢通者,應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路煙管理應實行專業(yè)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依靠人民群眾管好路燈設施。應經常教育兒童,不要攀登路燈桿線,不要損壞燈具。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城市可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訂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細則,并規(guī)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于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或獎勵;對于阻撓執(zhí)行管理任務或毆打謾罵管理人員造成嚴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要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本條例精神,管理人員違犯本條例者,要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占壓、挖掘、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收費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qū)結合當?shù)厍闆r自行制定。所得款項,應用于市政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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