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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nèi)容:合同訂立程序之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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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jié)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jīng)過程,在法律上無需承擔(dān)責(zé)任。

a,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b.要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yīng)當(dāng)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c.要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責(zé)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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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2 14:3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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