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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nèi)容: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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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合同內(nèi)容。

合同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①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②標的;③數(shù)量;④質量;⑤價款或者報酬;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①要約。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jīng)過程,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a,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b.要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c.要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②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承諾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a)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b)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b,承諾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c.承諾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d.逾期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e.要約內(nèi)容變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以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shù)據(jù)電義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a,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b.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5)格式條款。

①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②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③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欠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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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2 14:3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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