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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建筑工地“清場”過程中的法律問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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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場”的概念

  1、內涵、外延

  所謂建筑工地“清場”是指建筑合作開發(f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勞務分包合同與投資開發(fā)、建筑施工、勞務施工、設備租賃等有關的合同,在未達到合同目的之前,雙方或單方終止合同履行,清理、交接施工現(xiàn)場、設備、辦理結算手續(xù)的法律行為。

  2、“清場”行為的法律屬性 

  從“清場”的性質看:是建筑開發(fā)、施工等相關的合同履行中,雙方或單方認為存在履行瑕疵,提前終止雙方的合作關系、施工關系、租賃關系等;辦理已完成工程的質量檢驗、形象進度工程結算、施工現(xiàn)場交接、資料移交等法律事實行為。這是充滿法律事實、法律風險的實務活動,應當樹立法律管控意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依法處理相關事項。從而防止產生糾紛,而影響工程質量、進度、以及造成經濟損失。

  3、合法“清場”

  通常情況下,雙方應當對存在問題協(xié)商一致,辦理合同終止履行前的質量、進度、結算、現(xiàn)場移交、資料移交等手續(xù)的形式“清場”。

  4、變通手段“清場”

  這是一種在遇到一方違約(不按約定預付工程款、或已無力墊資、或工期嚴重逾期、或無法保證質量約定等)情況時所采取的手段。當出現(xiàn)既無法繼續(xù)合作、繼續(xù)施工,又不騰退施工現(xiàn)場,故意拖延工期、迫使一方就范(接受無理要求),可能造成發(fā)包方對業(yè)主違約的現(xiàn)實時,另一方應采取靈活、多樣的變通措施,盡快使建筑工程恢復施工。

  二、建筑工地“清場”的類型

  1、有完備手續(xù)的建設項目發(fā)生的“清場”

  當建設工程有建全的報批、準建手續(xù)的項目“清場”時:應當建立完備的工程質量、數(shù)量、中間結算、資料移交、現(xiàn)場移交等手續(xù);在新施工單位進場前進行施工資質、資金實力、施工能力等方面的審查;辦理已完成工程的資料、現(xiàn)場、形象進度移交、重新招投標資料的審查;重新簽訂施工合同,對建設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整體竣工驗收責任、工程結算備案、工程綜合驗收備案等約定。

  2、無完備手續(xù)的建設項目發(fā)生的“清場”

  當建設工程無建全的報批、準建手續(xù)的項目“清場”時:對已完成工程質量、數(shù)量、結算、資料移交、現(xiàn)場移交等辦理手續(xù);由于工程無報批、建審手續(xù),導致在建工程無法辦理合法抵押擔保,應當盡可能將已完成的工程款辦理結算手續(xù)。在結算中,無論工程質量合格與否,對于工程款結算方式,雙方應當參照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情形處理結算問題。向進入施工進場的單位提供已完成工程資料、現(xiàn)場、辦理形象進度移交等。

  三、建筑工地“清場”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1、法律依據(jù): 無論是雙方達成合意的“清場”,還是單方實施的“清場”,均屬于提前終止施工合同履行,應當適用《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規(guī)定和《建筑法》的相關規(guī)定。

  2、有完備手續(xù)、雙方合意“清場”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達成終止原合同履行的書面協(xié)議,對工程質量、形象進度辦理證據(jù)固定手續(xù);對已完工程辦理驗收、騰退施工現(xiàn)場手續(xù);辦理工程結算手續(xù)、工程資料備案手續(xù)、移交施工現(xiàn)場;

  對已完成、尚未完成工程的質量驗收、質量保證、工程維修、質保金預留的約定要明確。在簽訂工程移交手續(xù)時,發(fā)包方應當要求原承包人與新施工單位三方簽訂合同,要求后兩方明確質量責任界限、保修界限,并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單方“清場”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單方終止的情形:在無法達成終止原合同履行的協(xié)議;施工方工期嚴重違約、質量嚴重不符合驗收標準、或資金周轉不良、無力按約定墊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形時單方終止施工合同。

  提示告知義務:對施工過程中的問題,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整改,逾期改正的后果、責任、單方可能采取的措施等進行提示、告知。可采取工作聯(lián)系函、律師致函等方式;可采取直接簽字方式,也可采取特快專遞郵寄方式。保留簽字證據(jù),特快專遞存根,以便證明單方“清場”的合法性問題。

  證據(jù)保全措施:對已完成工程質量、形象進度證據(jù)保全。保全措施:可以采取司法保全;公證保全;協(xié)議約定保全方式等;

  4、變通手段“清場”時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在變通“清場”時,某些手段并非正常措施。因此,對已完成工程質量、形象進度應當采取必要的、合法的取證;在“清場”時,采取靈活、多樣、安全措施、手段,以達到清理、騰退施工現(xiàn)場的目的;在辦理結算工程款時,應當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量進行審計、確認,必要時辦理公證提存手續(xù),以不變應萬變。既可以聘請專業(yè)審計、評估單位(有較強的證明力),也可以由工程監(jiān)理、第三方、承包方的施工班組包工頭等聯(lián)合確認形象進度。

  四、“清場”引發(fā)紛爭的案例

  1、案例A:無形象進度證據(jù)“清場”后的法律后果(經開區(qū)案件)。

  案例概況:發(fā)包方A公司與勞務分包方B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履行中,A公司認為B公司工程質量、進度均未按約定履行,逐決定終止勞務合同。之后,便強行將B公司“清場”。但B公司隨后組織農民工多次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投訴,形成不安定因素。A公司迫于行政部門的壓力,與B公司初步協(xié)商后,雙方達成解除協(xié)議。但雙方并未“清場”前或對簽訂協(xié)議時的工程形象進度進行確認,也未對已完成工程的款項支付情況進行約定;而是約定A公司直接向勞務班組員工支付勞務費、工資。工程竣工后,班組包工頭拿著與B公司辦理的工程決算單,將A公司、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萬元;A公司辯稱:該項目工程款已經結清,并未拖欠款項;B公司辯稱:雙方協(xié)議約定由班組工人與A公司直接結算,農民工工資與自己無關,應由A公司承擔。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分包班組與發(fā)包方結算,分包班組員工并不知情,A公司與原告沒有直接法律關系。遂判決:B公司支付農民工勞務費××萬元;B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認為發(fā)包方與勞務承包方簽約時,只約定由A公司與班組直接結算,并未對已完成工程量進行確認,就視為A公司同意加入B公司勞務費債務的履行。據(jù)此判決由A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農民工勞務費××萬元。

  案例點評:

  一、無法律意識,盲目“清場”,引起社會不安定因素。其一,未達成協(xié)議前,強行、盲目“清場”與法相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勞務承包方對建筑施工現(xiàn)場具有合法的占有、施工、作業(yè)的權利。非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或采取相應的證據(jù)保全措施,無權強行將勞務承包方“清場”;其二,A公司違反國家勞務強制分包規(guī)定。在“清場”的事實發(fā)生后,迫于行政單位的壓力與承包方達成協(xié)議時,又未明確已完成工程數(shù)量、形象進度、工程款結算情況等。形成班組包工頭、農民工與A公司并無承包關系,也無合法勞動、勞務關系的情況下,卻實際進行所謂的工資結算事實。而A公司并無勞務施工資質,無權直接進行勞務施工;包工頭所帶領的班組也無施工資質,導致施工項目處于非法施工狀態(tài)。最終形成農民工集體到行政機關維權、討薪的不安定因素;

  二、對盲目“清場”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是承擔工程量舉證不能的責任。工程質量、數(shù)量不明確時,作為發(fā)包方,理應承擔舉證的責任。這也是對其盲目“清場”,無法律意識單位的制約。在法院審理期間,A公司根據(jù)設計圖紙、已付B公司和班組成員工資量,來證明其已超量支付工程款。但是沒有其“清場”前,工程量有效保全證據(jù)的確認,法院只能從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的觀點出發(fā),判決支持其請求;二是承擔工程竣工資料備案的責任。當其盲目“清場”后,該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備案等手續(xù)的辦理均出現(xiàn)問題。

  2、案例B:未辦理“清場”手續(xù),直接與施工班組結算引起的糾紛(某公司案件)。

  案例概況:發(fā)包方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履行中,B公司施工現(xiàn)場無人(即掛靠施工人)負責,導致工期工程進度拖延,無法給商品房業(yè)主按期交房。為了加快施工速度,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時,A公司就無制約的支付款項,形成工程款支付與形象工程進度基本同步,所剩工程款不多。然而,工程進度仍無法保障正常狀態(tài)。于是,A 公司決定與B公司各施工班組包工頭直接結算,進行施工作業(yè)。為了加快工程施工進度,按市場價格一倍左右的單價與班組包工頭結算,支付工程款500多萬元,如期完成工程。但在辦理該工程決算中,B公司一是不認可工程結算總額(即支付給班組包工頭的500多萬元);二是不配合辦理工程結算備案手續(xù)(工程結算備案登記表)上的簽章,造成該工程整體竣工資料備案無法完成。后派公司副經理、法律顧問、合同預算員前往B公司被掛靠單位解決紛爭。B公司提出:一是作為承包方,對決算報告中已包括A公司支付給班組包工頭的500多萬元并未確認、也不知情,在決算資料上無法蓋章確認;二是如果要對該工程整體決算資料確認,A公司在應當結算的工程款中,給B公司增加50多萬元。為了辦理工程結算備案手續(xù),也防止因此引起紛爭后反而承擔500多萬元的額外風險,A公司只能同意其要求。因自己不辦理“清場”,單方使用B公司班組包工頭施工,多承擔了300多萬元的工程款。

  案例點評:

  未終止施工合同,辦理“清場”手續(xù),擅自與班組結算的法律后果。

  一是工程量風險。從法律角度講,當發(fā)包方將施工現(xiàn)場交付承包方后,無其它證據(jù)證明情況下,所有工程應當認定為是承包方施工的,工程量應當計算在其名下。因為,該中間工程并未辦理班組包工頭接受施工時的形象進度交割手續(xù),在工程決算時,只能估算其量,且需要承包方認可。否則,會產生爭議;

  二是工程款支付風險。在辦理該工程款結算時,如果其堅持要求按照其中標文件確定的總量,全額支付該項目工程款(包括已經付給班組包工頭的款項)時,如果是訴訟解決紛爭,很可能性支持B公司的給付主張,對A公司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三是結算備案、綜合驗收備案風險。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工程竣工前,首先辦理工程決算備案,承包單位要在決算備案登記表上確認:工程已辦理決算,并無拖欠工程款現(xiàn)象,有該單位國家備案的注冊工程結算師蓋章、單位公章蓋章確認。如果不對已經付給班組包工頭的工費進行確認,必然產生結算風險。辦理綜合驗收時,對包工頭施工部分,因其并非B公司組織施工的工程,在資料整理、會總、備案等方面均會產生紛爭;

  四是應承擔未辦理“清場”的責任。A公司在處理方式上有以下不當。當承包方的項目經理(實際投資人)為掛靠施工,不按《施工合同》履行義務時,發(fā)包方與實際投資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出現(xiàn)工期逾期時,不應完全與掛靠人具體糾纏,而應當向直接向其被掛靠單位進行交涉、協(xié)商、主張工期逾期的權利。也不應直接與班組包工頭達成所謂的“施工意向”,并直接進行勞務費用結算。因為發(fā)包方與班組包工頭無法形成建筑工程施工關系(包工頭無建筑工程簽約資格、施工資質);也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發(fā)包方無勞務施工資質)使其直接組織施工。因處理不當使本來對方違約的事件,反而使自己因未辦理“清場”,單方使用B公司班組包工頭施工,多承擔了工程款3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3、案例C:無合法報建手續(xù)、未簽訂施工合同開始施工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因工程質量、合同單價等問題無法“清場”(大興區(qū)某項目案件)。

  案例概況:北京A公司在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在雙方未辦理招投標手續(xù),也無項目報批、建審手續(xù)的情況下,與B公司達成以每平方米××元結算的口頭意向后,開始施工。在工程施工至三分之一時,該項目報批手續(xù)下發(fā),A公司不滿意B公司的施工質量、進度、墊資能力等,要求終止施工關系,辦理“清場”手續(xù)。B公司不同意終止施工,也不承認口頭約定的每平米單價,雙方隨即發(fā)生爭議,B公司農民工到行政部門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務費等,最終政府相關部門出面調解解決紛爭。

  案例點評:

  無工程質量、合同單價情況下的“清場”雙方均應承擔法律風險。

  一是無報批、準建手續(xù)的風險。A公司的心態(tài):無準建手續(xù),但其實際并未太多出資,進退自如;B公司包工頭的心態(tài):反正主體工程客觀存在,其它成本大多為勞務部分,自己出資僅為農民工的生活費,且該工程有村委會、A公司的實力,先取得項目施工權。兩者純動機最終導致農民工權益無法保障,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是工程質量風險。在無工程招投標、無質量控制、無資金保障、無穩(wěn)定的施工隊伍的情況下,工程質量無從談起;

  三是工程結算風險。當工程已經施工三分之一時,雙方仍對單價未達成一致,如何結算已完成工程,單方如何終止事實施工關系?辦理“清場”手續(xù)更是無從談起!A公司與第三方公司雖然達成施工意向,準備簽訂施工合同,卻由于無法實現(xiàn)施工現(xiàn)場的“清場”,最終只能無奈與B公司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在單價問題上予以妥協(xié)解決糾紛。

  作者:陜西康銘律師事務所 張富信律師 

 

發(fā)布:2007-07-13 10:5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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