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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預算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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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石材露天礦山技術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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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裝飾石材露天礦山礦床地質勘查、礦山設計、礦山建設和生產的要求。

  本規(guī)范適用于裝飾用途的花崗石、大理石、板石以及砂巖類天然石材露天礦山。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包含的條款,通過本規(guī)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guī)范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guī)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guī)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guī)范。

  GB6722爆破安全規(guī)程

  GB1642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

  GBJ22-87廠礦道路設計規(guī)范

  GB/T13890天然飾面石材術語

  DZ/T020玻璃硅質原料飾面石材石膏溫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礦產地質勘查規(guī)范

  JC/T204天然花崗石荒料

  JC/T202天然大理石荒料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guī)范。

  3.1流線構造

  巖漿在流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構造。巖獎中長形礦物(角閃石等)及長形捕虜體、析離體等呈長軸定向排列,一般平行于巖漿流動方向。流線方向代表巖石容易劈裂的方向。

  3.2流面構造

  巖漿在流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構造。巖漿中片狀礦物(云母等)、板狀礦物(長石等)及扁形捕虜體、析離體呈層狀及帶狀排列。流面發(fā)育的方向代表巖石容易劈裂的構造面和加工時的鋸切面方向。

  3.3荒料率

  設定體積的礦體中,開采出符合要求的荒料總體積與該礦體體積之比,用百分數表示。分為圖解荒料率(根據測點露頭節(jié)理裂隙素描圖截取荒料統計得出)、試采荒料率和生產荒料率。

  3.4試采區(qū)

  在規(guī)定范圍內,對礦體進行試驗性開采,以確定礦山開采方法和測定荒料率。

  3.5首采區(qū)

  礦山首先開采的礦段及其范圍。

  3.6公路運輸開拓

  礦山開拓的一種方式。以專用起重機為主要搬運設備,將工作現場的礦石及廢石搬運出采礦場到指定位置。

  3.7聯合開拓

  兩種以上開拓方式的組合即為聯合開拓。

  4要求

  4.1礦床地質要求

  4.1.1礦床資源/儲量規(guī)模劃分應符合規(guī)定。

  4.1.2地質勘查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承擔,大中型礦山應提交詳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小型礦山可提交普查報告。

  4.1.3詳查地質工作階段應確定試采區(qū)位置并試采,每一試采點采出的荒料總體積不小于50m3。

  4.1.4試采區(qū)應詳細測繪節(jié)理裂隙的產狀、密度,對石材本身的瑕疵(色班、色線等天然缺陷)進行統計,花崗石礦床還要查清流線和流面構造的發(fā)育特征。試采荒料率應按照三維方向尺寸進行統計與計算。

  4.1.5統計與計算大理石、花崗石荒料率的最小荒料規(guī)格應符合JC/T202和JC/T204要求。其它裝飾石材及特殊用途的石材礦床不以此為最小荒料規(guī)格,具體指標可由生產、地質和設計三方商定。

  4.2礦山設計要求

  4.2.1礦山建設規(guī)模和服務年限應符合要求。

  4.2.2不同建設規(guī)模的石材露天礦山應由持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機構按照建設程序進行總體規(guī)劃和礦山設計。

  4.2.3礦山在規(guī)劃設計階段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咨詢機構完成下列工作:

  --礦產開發(fā)利用研究,提交礦產開發(fā)利用方案。

  --對土地資源現狀、礦區(qū)周邊環(huán)境進行調研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在不同的設計階段應提交深度和內容不同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評估和提交水土保持及修復方案。

  4.2.4礦山安全技術應符合GB16423規(guī)定。

  礦山安全評價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介機構承擔。礦山安全技術和設施必須做到與礦山建設和生產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2.5單元礦床宜由單一礦山企業(yè)開采。單元礦床若由多家企業(yè)開采時,應各自形成獨立的開采、運輸系統。礦界不得相互穿插、包含。

  4.2.6同一山坡不得在垂直方向上劃分為上下兩個或多個礦山企業(yè)同時開采。

  4.2.7根據不同礦山的地質條件,確定經濟剝采比,根據經濟剝采比圈定和調整露天礦最終開采邊界。一般礦山剝采比不超過0.5?X1,稀有品種可視具體情況確定。

  4.2.8露天礦山最終開采水平一般不低于當地侵蝕基準面,確需延伸或凹陷開采的礦山,要求地質勘查單位為開采設計提供必要的礦床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并進行技術經濟評價。

  4.2.9最終開采邊坡角度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根據邊坡巖石穩(wěn)定性能及工程地質條件由設計確定。

  4.2.10最終開采水平的底盤寬度應不小于20m。

  4.2.11礦山開拓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根據礦區(qū)地形和礦床地質特征、經濟技術等條件綜合確定。

  4.2.12礦山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其公路建設按照GBJ22-87要求的礦山三級道路設計。

  4.2.13礦山公路路基寬度不小于5.5m,路面寬度不小于3.5m;錯車路段路基寬度不小于11m,路面寬度不小于7m。

  4.2.14礦山公路彎道半徑不小于15m。

  4.2.15礦山公路最大坡度不大于9%,重車下坡允許增加1%。

  4.2.16當礦山公路坡度在8%-9%時,縱坡長度不得超過200m,緩和坡段長度不小于50m。

  4.2.17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臺階高度不大于20m;采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起重設備類型及規(guī)格確定,臺階高度應符合要求。

  4.2.18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分臺階高度不大于6m(柱狀節(jié)理發(fā)育的玄武巖礦山除外);采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荒料最大規(guī)格、采礦設備類型和最優(yōu)鑿巖深度按照要求確定。

  4.2.19工作面長度應根據采礦方法和采礦設備類型按照要求確定。

  4.2.20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滿足荒料分離、分割、整形、吊裝運輸、清碴等工藝設備和安全的要求,機械化開采時最小工作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但應不小于30m;分臺階工作平臺寬度,應大于分臺階高度;安全和清掃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

  4.2.21臺階、分臺階坡面角應根據礦層產狀和節(jié)理裂隙傾角確定,臺階最終坡面角應小于70°,分臺階坡面角可以為90°或與節(jié)理裂隙傾角一致。

  4.3礦山建設和生產要求

  4.3.1礦山企業(yè)應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建立技術管理制度。

  4.3.2礦山企業(yè)應設置專職技術負責人、并配備與礦山規(guī)模相適應的地質、采礦等專業(yè)技術人員。

  4.3.3礦山在建設前應由地質、設計和礦山三方共同確定首采區(qū)位置。

  4.3.4露天礦山的開采順序必須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

  4.3.5礦山的采剝工作線布置及推進方向應結合礦體產狀、礦床類型、地形地貌、節(jié)理構造、流線和流面構造特征來確定。

  4.3.6礦山采礦方法由設計單位結合裝飾石材礦山特點和礦山生產企業(yè)實際情況確定,應選用下列采礦方法。

  4.3.6.1鑿巖劈裂法:人工劈裂法、液壓劈裂法。

  4.3.6.2鑿巖爆裂法:導爆索爆裂法、黑火藥爆裂法、金屬燃燒劑爆裂法、靜態(tài)爆裂法。

  4.3.6.3機械鋸切法:金剛石串珠鋸、臂式鋸、圓盤鋸鋸切法。

  4.3.6.4射流法:火焰切割法、高壓水射流切割法。

  4.3.6.5聯合開采法:上述幾種方法不同組合。

  4.3.7采礦爆裂(破)作業(yè)只允許采用4.3.6.2規(guī)定的爆裂法和使用黑火藥、金屬燃燒劑、膨脹劑、導爆索等專用火工材料,嚴禁采用硐室爆破等破壞石材整體性的爆破方法和使用裂性炸藥。柱狀節(jié)理發(fā)育的玄武巖石礦山采礦除外,該類礦山在4.3.6.2所列爆裂法無法滿足采礦需要時,允許使用裂性炸藥實施藥壺松動爆破。

  4.3.8剝離爆破作業(yè)時,根據礦體覆蓋物及風化層發(fā)育情況,在礦體完整性不遭受破壞的前提下,由設計確定剝離爆破方案以及炮孔裝藥結構和起爆方式,可適量使用烈性炸藥。

  4.3.9爆破物品的儲存、運輸、搬運和使用應符合GB6722規(guī)定要求。

  4.3.10礦區(qū)正常的采礦工藝爆破安全距離為200m;在剝離等作業(yè)采用中深孔爆破時,爆破安全警戒線為200m;淺孔爆破時,視情況可臨時設置300m的爆破安全警戒線。

  4.3.11礦山開采設備包括壓氣、鑿巖、鋸切、吊裝運輸、廢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輔助設備。礦山企業(yè)應按照各種設備安裝使用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制定設備操作規(guī)程、設備檢查保養(yǎng)制度,并按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4.3.12礦山設備按照設計部門選定的種類和型號配置,應符合礦山生產和安全要求。礦山所選用的設備交付時應提供出廠合格證。實行許可生產制度的設備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嚴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裝和未經安全檢驗、鑒定的各種礦山開采、吊裝和運輸設備。

  4.3.13礦山及機械制造企業(yè)與科研部門研制開發(fā)、試驗符合國家鼓勵開發(fā)政策、技術領先的新型開采機械和采礦工藝須經過鑒定后方可推廣應用。

  4.3.14礦山生產所使用的各種輔助材料嚴格按照材料使用壽命和承載能力要求及相關規(guī)定定期淘汰和更換,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載能力使用。

  4.3.15礦山開采除用于石材加工的荒料以外所有石料和碎石均應設計可行的綜合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

  4.3.16礦山閉坑后,應按照修復方案要求對地形地貌進行修復。

 
發(fā)布:2007-07-27 09:3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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