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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進銷存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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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進銷存軟件合同違約了應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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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人驗收手機進銷存軟件物后,在手機進銷存軟件期間發(fā)生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zhì)量、規(guī)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手機進銷存軟件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手機進銷存軟件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三、手機進銷存軟件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fā)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手機進銷存軟件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手機進銷存軟件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手機進銷存軟件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性質(zhì)交付手機進銷存軟件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手機進銷存軟件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經(jīng)催告后仍不提取,手機進銷存軟件人承擔由此提存手機進銷存軟件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發(fā)布:2007-04-17 17:4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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