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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墊資施工利息及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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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墊資施工利息及的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上述法條對墊資施工的墊資資金的回報率做出了明確的約定,但是利息的約定僅支持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并且還要以合同約定利息為前提。法條的這種規(guī)定筆者認為,在對墊資沒有約定利息的時候,還不如不提及墊資的問題。索性以上述法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照欠款規(guī)定處理。因為工程欠款如果涉及到逾期支付的,則能夠涉及到逾期支付利息。也要強于墊資中沒有約定利息則不予支持。

  現在實踐中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墊資方與項目方簽訂聯建協議,聯營協議。這樣能夠以利潤的方式實現墊資收益。更好的保護墊資方的利益。

發(fā)布:2007-07-23 11: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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