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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合同履行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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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主體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領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債務人,也包括債務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性質(zhì)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親自履行者除外。另外,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第三人也可為履行人。但是,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責任卻要由債務人承擔。《合同法》第65條:“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債權人,由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及受領權。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如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是,債務人如果沒有向約定受償?shù)牡谌寺男袀鶆?,就要向合同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4條規(guī)定:“債務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舉例:某承包人委托某進出口代理商進口成套設備,該代理商依約以自己名義與境外設備供應商訂立進口合同,該合同雙方約定該供應商將設備運至項目現(xiàn)場,接受人為該承包人。本例即屬于上述“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入履行債務”的情形。

責任編輯:駱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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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2 10:3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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