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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博物館遭強拆 向政府索賠2.8億
被強拆的“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原貌照片
昨天下午,長寧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對宅基地房屋、庭院與相鄰魚塘組織實施強制搬遷行為違法等大部分訴訟請求,原告因觀賞魚、奇石盆景等物品損失獲賠50萬元。
強遷范圍是否含“博物館”
2012年4月27日,閔行區(qū)政府對劉光嘉、朱榮周位于閔行顓橋鎮(zhèn)安樂村潘家34號約500余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和相鄰約2000余平方米魚塘上原告所稱的“奇石盆景博物館”實施強制搬遷。
在2013年12月11日的公開庭審中,雙方的爭論焦點是“奇石盆景博物館”是否屬于法院裁定的強遷范圍。
據(jù)悉,2011年,閔行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要求原告在接到裁決書之日15天內搬離原址。劉光嘉夫婦的代理律師指出,“原址”指的是407.91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裁定的強遷范圍則是包含該房屋在內的占地共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外的“奇石盆景博物館”并不包含在內。
閔行區(qū)政府代理律師表示,從強制執(zhí)行前的原告宅院現(xiàn)狀看,有證宅基地還是擴占土地(擴占魚塘),皆在同一宅院范圍之內,皆在本案《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裁決書》的認定范圍內。裁決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其申請強制執(zhí)行范圍亦包括了整體宅院(含“博物館”)。
法院認定強拆未超范圍
昨天下午,長寧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從拆遷許可證、估價分戶報告、裁決申請及裁決書內容看,均將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納入拆遷補償與搬遷范圍,強制搬遷未超越范圍。原告主張的人身及精神等損害賠償?shù)?項行政賠償請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其主張不能成立;主張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5項行政賠償請求,其主張的不可搬遷物品,屬于拆遷補償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對該部分賠償訴請,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對于圍墻外的奇石與盆景、魚塘中觀賞魚等物品,公證書等證據(jù)證實上述物品損失系因被告疏忽遺漏所致,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量了被告疏忽遺漏未予以搬遷及劉夫婦主張物損品種、數(shù)量與金額的合理性、參照同類物品的估價等情形,法院認定酌定賠償金額為50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劉光嘉當庭表示了上訴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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