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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進度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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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關于發(fā)布《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的通知

申請免費試用、咨詢電話:400-8352-114

   各鐵路局、設計院、合資鐵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設開發(fā)中心:

  為優(yōu)化鐵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成果,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水平,現(xiàn)發(fā)布《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請各單位結合鐵路建設項目具體情況,認真實施,并將執(zhí)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報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二○○一年三月十日

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活動,優(yōu)化鐵路建設項目設計,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水平,保證鐵路建設項目取得最佳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咨詢是鐵道部或業(yè)主、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特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成果提出評價和優(yōu)化意見,以及為勘察設計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各階段的勘察設計咨詢。小型項目參照執(zhí)行。

  設計咨詢工作應在研究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圖交付施工之前進行。

  第四條 咨詢工作的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2、國家和鐵道部的技術政策;

  3、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4、國家和鐵道行業(yè)有關設計規(guī)范;

  5、鐵路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

  6、鐵路發(fā)展規(guī)劃;

  7、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

  8、設計文件審查批復意見;

  9、勘察設計合同(或委托書)。

  第五條 咨詢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1、勘察咨詢的重點是工程地質勘察工作,主要是現(xiàn)場核對地質情況,檢查勘察工作是否達到規(guī)程、規(guī)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實際、能否滿足設計需要,提出評價和補充意見。

  2、檢查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文件編制內容、深度和質量是否達到《鐵路基本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文件編制辦法》和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要求,提出評價和改進意見。其重點是:

  預可行性研究階段:運量預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線路走向、擬建規(guī)模、建設方案、主要技術標準、主要工程內容、環(huán)境影響、投資預估算、經濟評價和建設時機等。

  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建議書批復意見執(zhí)行情況、線路方案、建設規(guī)模、主要技術標準、主要技術設備設計原則、重大橋隧和站場方案、重大過渡方案、環(huán)境保護與水土保護方案、主要工程數(shù)量、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經濟評價等。

  初步設計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執(zhí)行情況、局部方案比選、特殊工點技術措施、工程數(shù)量、主要設備數(shù)量、主要材料數(shù)量、用地及拆遷數(shù)量、防火設施、節(jié)能措施、環(huán)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措施、施工過渡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概算、設計文件的總體性和專業(yè)間的銜接等。

  施工圖階段:檢查初步設計鑒定意見執(zhí)行情況;核查特殊結構計算是否正確,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優(yōu)化,特殊工點技術措施是否可靠,防火、節(jié)能、環(huán)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實,施工過渡措施是否合理,標準設計圖選用是否合理,設計圖表及說明能否滿足施工需要;核對工程數(shù)量、設備和材料數(shù)量、用地及拆遷數(shù)量等。

  3、對勘察設計文件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強制性技術標準問題提出改正意見。

  第六條 咨詢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甲級鐵路勘察設計資質或甲級鐵路工程咨詢資質;

  2、獨立完成過同類型、同規(guī)模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或咨詢;

  3、未承擔該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

  第七條 委托方和承接方應簽訂勘察設計咨詢合同(或委托書),約定咨詢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提供咨詢資料和完成咨詢報告的期限、費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協(xié)作條件等,明確雙方的責任。

  第八條 委托方應按約定的期限向咨詢方提供咨詢必需的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 咨詢方不得轉包咨詢業(yè)務,除勘察設計咨詢合同約定外,不得將咨詢業(yè)務分包給第三方。

  第十條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詢方從事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詢方提出不真實的咨詢意見。

  咨詢方必須公正地從事咨詢工作,對咨詢報告的客觀性和準確性負責,不準利用其身份搞不正當?shù)幕顒印?

  第十一條 咨詢方有權通過委托方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提供咨詢工作所必要的有關資料;原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除本單位專利和專有技術外的有關必要資料。

  第十二條 委托方應及時將咨詢報告交原勘察設計單位,原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咨詢意見認真研究,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向委托單位提出采納意見和不同意采納意見的理由。

  第十三條 對有異議的咨詢意見,在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由文件審查單位研究處理;在施工圖階段,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確定,涉及變更初步設計批復意見的,應報原審查單位批準后方可修改設計。

  第十四條 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和和修改,并對補充和修改后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 咨詢費參照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工程建設監(jiān)理費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根據咨詢內容、工作量、難易程序等因素,由委托方與咨詢方在合同(委托書)中約定。

  第十六條 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咨詢費,鐵道部委托的項目在前期費中列支;初步設計階段的咨詢費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圖階段的咨詢費在招標降造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詢工作量時,委托方應向咨詢方支付補償費用。咨詢方工作成效顯著,委托方可適當增加咨詢費。

  咨詢方因工作失誤,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目標時,應酌情減收、免收咨詢費;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主題詞:基本建設 勘察設計 咨詢 辦法 通知

  抄送:建設部勘察設計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總公司,地方鐵路協(xié)會,鐵道工程建設協(xié)會,部鑒定、審計中心,部內政法、計劃、財務、科教、勞衛(wèi)司,運輸、監(jiān)察局。

  鐵道部辦公廳    2001年3月12日印發(fā)

    發(fā)布:2007-07-20 17:1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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