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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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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guī)定房屋合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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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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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箱:              郵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房屋坐落、間數(shù)、面積、用途

  二、租賃期限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zhí)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xù)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yōu)先權。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四、租賃期間房屋修繕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shù)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六、免責條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jīng)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diào)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十。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雙方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發(fā)布:2007-06-02 09:5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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