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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項目管理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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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考試《工程計價與控制》小條第六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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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及選擇

  (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

  1.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jù)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的合同。

  2.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承包單位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yè)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

  《施工合同文本》由《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二是《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三是《工程質量保修書》。

  3.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ǘ┦┕ず贤p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發(fā)包人的工作

  發(fā)包人應做好一切使施工現(xiàn)場具備施工條件的工作,如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三通一平”等工作;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協(xié)調處理施工現(xiàn)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應根據(jù)發(fā)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向發(fā)包人提供在施工現(xiàn)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遵守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以上三項費用由發(fā)包人負責。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3.工程師的產生和職權

  工程師包括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者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兩種情況。

  工程師的職責:

  1)工程師委派具體管理人員。 2)工程師發(fā)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當及時完成自己的職責。 4)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4.項目經理的產生和職責

  項目經理是由承包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派駐施工場地的承包人的總負責人。他代表承包人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和實施。

  項目經理的職責:

  1)代表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組織施工。

 ?。ㄈ┦┕そM織設計和工期

  3.工期延誤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發(fā)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發(fā)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不可抗力事件;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ㄎ澹┖贤瑑r款與支付

  1.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

  2.工程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購建筑材料。預付額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wèi)等)工程工作量的30%,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shù)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3.工程量的確認

  具體的確認程序是:首先,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然后,工程師進行計量。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不參加計量,發(fā)包人自行進行,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jù)。

  4.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發(fā)包人應在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價款,以及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按比例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周期結算。合同價款調整、設計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追加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八)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的協(xié)商解除。

  (2)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3)當事人違約時合同的解除。

  2.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按照解決合同爭議程序處理。

  (九)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按時支付結算價款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從而給承包人造成直接損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施工違約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

  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按約定的擔保條款,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雙方仍可繼續(xù)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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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1 10:3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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