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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債的其他發(fā)生根據(jù)
債的其他發(fā)生根據(jù):
債的發(fā)生根據(jù)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yǎng)、發(fā)現(xiàn)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債的消滅(考試重點)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xiàn),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銷而消滅: 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yè)合并,則產(chǎn)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債因免除而消滅: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jīng)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zhuǎn)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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