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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關安全生產(chǎn)犯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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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產(chǎn)相關法律

  第一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有關安全生產(chǎn)犯罪的條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補充。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法》關于安全生產(chǎn)犯罪的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加強安全生產(chǎn)法制建設,嚴懲安全生產(chǎn)犯罪的決心。

  《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原有兩條的規(guī)定作出了修改,同時增加了兩條新的規(guī)定?!缎谭ā沸拚福Α缎谭ā吩谝话偃臈l、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和刑罰作出了修改。隨著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增多和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的加大,構成公眾(人員)聚集場所重特大事故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事故的犯罪時有發(fā)生。因原《刑法》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以至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于法無據(jù)。為了嚴懲這兩類犯罪分子特別是隱瞞事故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和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和瞞報、謊報事故罪的兩條規(guī)定。

  一、《刑法》有關安全生產(chǎn)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guī)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事處罰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實施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如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則不構成犯罪。二是實施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行為如不觸犯刑事法律,則不構成犯罪。三是實施的行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缺乏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則不能認為是犯罪。四是實施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達到了應受刑事處罰的程度,才處以刑罰。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懲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因而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數(shù)行為,由于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原因,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屬于犯罪。犯罪與違法行為有區(qū)別,不能混同。

  3.刑罰

  刑罰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刑罰只適用于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的犯罪分子。在我國,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嚴格根據(jù)法律來適用,其目的是打擊反抗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人,懲罰和改造罪犯,以維護社會主義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4.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亦稱犯罪要件,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各個犯罪行為各有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個:一是犯罪客體,即被侵害的、為刑事法律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每一種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體。如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客體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犯罪主體,即由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這里所說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但是我國刑法和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規(guī)定,安全生產(chǎn)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是自然人。三是犯罪的客觀要件,即刑事法律規(guī)定為危害社會因而應受懲罰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他客觀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犯罪后果與犯罪客觀要件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四是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指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只有同時具備以上4個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犯罪。犯罪構成是區(qū)別罪與非罪、這種罪與那種罪的標準和界限,也是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jù)。

  5.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這一后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jù)。從主觀方面說,凡法律規(guī)定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從客觀方面說,某種行為侵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某些行為從表面上看已經(jīng)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然而實際上并不危害社會,不負刑事責任。如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實施有益于社會的行為等。

 ?。ǘ┌踩a(chǎn)犯罪

  依法處以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3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為了制裁嚴重的安全生產(chǎn)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chǎn)法》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有11條,這就是說,如果違反了其中任何一條規(guī)定而構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chǎn)犯罪的規(guī)定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執(zhí)法主體是法定的司法機關,即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終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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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3 15:1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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