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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復習資料考點解析——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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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chǎn)已經(jīng)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chǎn)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了。但是,在一定條件下,這種行為也可以轉化為有效的行為。所以,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chǎn)而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其中,經(jīng)權利人追認這種情形與“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此就不予解釋了。

  另一種情形是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指的是處分人在處分財產(chǎn)時并沒有對該財產(chǎn)的處分權,但是對沒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處分后取得了處分權,則原來簽訂的無處分權的處分財產(chǎn)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了。

責任編輯:風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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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3 09:5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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