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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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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根據(jù)《合同法》第105條,免除債務指債權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拋棄自己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免除是債權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但是,如果債權人對其債權喪失處分權(如債權人破產(chǎn)了)就不得任定為免除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意思,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表示,方式?jīng)]有限制: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或者以行為,或者默示。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產(chǎn)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混同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根據(jù)《合同法》第106條,混同通常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chǎn),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yè)合并;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重點解析]

  以上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銷的條件;

  2.因提存而終止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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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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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0: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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