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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guī)》: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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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擔違約責任的特殊情形

  1.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時間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2.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1)應當各自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當事人應當向合同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另行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受損害方不能即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只能二者選其一。

  五、違約金

  1.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2.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3.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4.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后,還應履行債務。

  六、定金(擔保的一種)

  1.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

  2.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

  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采用哪一個。

  6.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20%.

  7.違約金與定金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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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18 14:3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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