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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價工程師:標的物的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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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債務的履行往往要有債權人的協(xié)助,如果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不能履行債務,使債務人總是處于隨時準備履行債務的局面,這對債務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提存制度,并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情況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責任編輯: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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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9 09:4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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