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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九章重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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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三原則)

  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實際影響)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責任歸屬)

  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程序問題)

  5. 工程師作出索賠處理決定

  工程師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后28天內(nèi)向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索賠處理決定”經(jīng)予答復,在28天內(nèi)未答復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

  無論工程師與承包商達成一致,還是工程師單方面作出處理決定,只要在授權范圍內(nèi),工程師可將結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發(fā)包人。補償款計入下月支付工程進度款中

  超過工程師權限的,應報請發(fā)包人批準

  工程師的處理決定不是終局性的,對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

  6. 索賠的其它規(guī)定

  工程師確定的索賠額超過其權限范圍時,必須報請發(fā)包人批準

  發(fā)包人可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的處理意見

  索賠報告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后,工程師可簽發(fā)有關證書

  承包人接受最終索賠處理決定,索賠事件的處理結束

  如承包人不同意,按合同爭議方法解

  7. 工程師對索賠的影響(工程師是核心)

  工程師受發(fā)包人委托進行工程項目管理

  如果工程師工作出現(xiàn)問題造成承包人的損失,發(fā)包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師有處理索賠問題的權力

  在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工程師有權檢查承包人的現(xiàn)場同期記錄

  工程師可對承包人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

  在工程師與承包人協(xié)商賠償不一致時,工程師有權單方面作出處理決定

  對合同的索賠,工程師有權將它納入工程進度付款中

  在爭議的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作為見證人

  在仲裁或訴訟中,工程師作為工程全過程的參與者和管理者,可以作為見證人提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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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9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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