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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糾紛訴狀
工程款糾紛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建勇,男,漢族,1986年1月7日生,農民,住淮安市淮陰區(qū)棉花莊鎮(zhèn)安東村王莊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區(qū)侯家橋16號。
法定代表人:陳勤斌,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欠款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特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依法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請。
事實與理由:
一、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錯誤。
1、(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經結算李明生和被告梁建勇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標段12號、13號樓木工工程量為4636平方米,總計價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實。
2006年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亞置業(yè)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2007年4月9日被上訴人南京四建項目部經理包小明與李明生簽訂了一份承包協(xié)議,將金陵明府工程二標段12#、13#樓四層以上工程圖紙范圍內木工的有關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給李明生,雙方約定27元/㎡,面積按照實際的施工面積計算,工程款按主體封頂模板拆除十天內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兩個月內付清。工人的生活費按每人每月400元分兩次發(fā)放。前木工組遺留下的部分工程量,兩層以上內外墻拆模清理封頂后材料起釘堆放整齊,被上訴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雙方并約定由于閣樓施工的特殊性,閣樓按照正常面積的1.5倍結算工程款。
事實上(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所查明的實際面積4636平方米,并沒有包含7樓閣樓面積部分,查明的計價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閣樓面積價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釘費。經估算閣樓面積約為1200平方米左右,其閣樓面積部分的工程款應為48600元。因此總計價款應是179772元。
其次項目部經理包小明與李明生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中,約定工人的生活費按每人每月400元分兩次發(fā)放。申訴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數平均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費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個月=64000元。而實際上,南京四建連工人的生活費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費都是由上訴人梁建勇墊付。
2、(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截至2007年8月13日,被告南京四建實際給付了原告梁建勇151312元,超出應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實。
事實上上訴人梁建勇與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根本沒有簽訂任何承包協(xié)議,上訴人作為木工組的施工人員,在其施工中協(xié)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員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從未參與合同簽訂。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沒有與上訴人結算過任何費用,上訴人亦未領取過上訴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審理查明南京四建實際給付了梁建勇151312元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其次,工程的總工程款應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說明),因此說超出應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3、(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員由原告梁建勇負責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來的工人工資款均有其從被告處領取的工資款中予以發(fā)放,不符合事實。
2007年4月30日甲方南京四建與乙方李明生簽訂一份附加協(xié)議,從該份附加協(xié)議中的第二條:乙方簽訂協(xié)議人李明生從明天早上6:30必須按時在施工現場親自負責乙方施工人員,協(xié)調安排保證施工進度,12號樓五層結構,5月2日上午必須保證澆注混凝土。第四條:從明天開始乙方施工人員必須保證人數按時上班,包中服從甲乙雙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證進度,乙方人員必須明天(5月1日)自動清場,責任乙方負責,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負責。乙方必須承擔該工程的有關損失。從以上兩條中明顯可以看出該協(xié)議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訴人所召集來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訴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訴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從該附加協(xié)議第五條:生活費、工資款由李明生親自領取??梢钥闯錾钯M和工資款上訴人沒有領取過,同事也沒有領取的資格和義務。一審法院查明申訴人從被申訴人處領取工資款沒有事實依據。
4、(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部分,實為審理查明,其實一審法院并未實際調查,而是機械的照搬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號判決書中的審理查明部分。
一審中,被上訴人僅提交了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號等判決書(該判決書上訴人正在申訴中)作為本案的證據,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證據,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在沒有做出實際調查前,就草率的照搬(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號判決書中的審理查明部分,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事實的查明以及證據的認定等程序。該草率行為有違民事審判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判決書只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參考,而不是作為本案事實的最終證據,試想倘若先前判決有失真實,而法院在審判時不進行實際調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決,最終只會造成無止盡的錯案循環(huán)的局面。上訴人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當進行必要的實際調查,查明本案的事實,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實。
二、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足。
一審中,被上訴人僅提交了楚州區(qū)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號—392號、723號判決書(該判決書上訴人正在申訴中)作為本案的證據,并無其他證據佐證,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書雖已生效,但所認定的事實有違真實,已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上述判決上訴人已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本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上訴人認為僅憑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無法認定本案事實的,關于本案的工程總面積、工程總計價款、工程款結算金額、結算方式、結算對象等諸多事實都有待于法院做出進一步調查以及鑒定才能認定,在被上訴人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為避免造成錯案循環(huán),一審法院應當進行必要的實際調查和鑒定(以上已作出闡述)。事實上,一審法院僅以上述判決書來認定本案事實既是違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謹慎的。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時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民事審判的公平公正,體現法院審判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希望貴院能查明事實,還當事人公道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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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司:重慶市江北區(qū)紅旗河溝華創(chuàng)商務大廈1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