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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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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收繳管理費時相當于管理費部分的工程款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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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收繳管理費時相當于管理費部分的工程款的歸屬

  依據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對于掛靠施工中約定的掛靠人應向被掛靠人交納的管理費,因掛靠施工所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即法院可以收繳被掛靠人收取的管理費。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是法院可以收繳,言外之意是法院也可以不收繳管理費,在法院不收繳管理費,尤其是在法院不收繳約定的管理費的情況下,掛靠合同中所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該部分規(guī)定是也無效按有效處理?還是按雙方的過錯分擔?還是不予以考慮?

  省高院在具體個案的判決中認為:在掛靠施工所基于的非法分包或轉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被掛靠的單位無權收取管理費。即該部分利益實際上被判決歸屬于了實際施工人。

發(fā)布:2007-07-23 11:0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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