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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造價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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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造價鑒定

一、工程基本情況某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人為承包方,被申請人為發(fā)包方。雙方于1992年5月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工程為三棟廠房(五層),建筑面積17000m2,承包范圍:主體結(jié)構、內(nèi)外裝飾、給排水、防雷、打樁工程,合同總價為508萬元(折算單位面積造價為300元/m2,按建筑面積單價包干),合同工期240天。申請人1992年6月進行施工,由于被申請人未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人于1993年1月中途停工。申請人于2003年以被申請人至今未辦理結(jié)算為由,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二、委托鑒定內(nèi)容及鑒定資料仲裁委委托鑒定機構對已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送鑒資料包括:委托書、施工合同、合同補充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施工圖、打樁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資料。
三、雙方計價爭議焦點該工程為總價合同,合同中未約定取費標準及下浮比例,雙方對工程造價按企業(yè)等級取費后是否下浮產(chǎn)生爭議;被申請人對打樁記錄不予確認;由于工程未竣工驗收,未辦理停工手續(xù),雙方對工程已完工程量產(chǎn)生爭議;中途停工后,申請人未辦理停工簽證,雙方對停窩工費用及施工機械停滯費的計算產(chǎn)生爭議。
四、鑒定說明。㈠工程量計算:依據(jù)施工合同、施工圖、打樁記錄及申請人、被申請人、仲裁委、司法鑒定機構四方參加的現(xiàn)場已完工程調(diào)查筆錄計算。打樁記錄簽署人的有效性,鑒定人根據(jù)送鑒資料無法確定,該部分工程造價單列,由仲裁委庭審確定。仲裁委在委托鑒定時明確,該工程停工是因被申請人沒有給付工程款造成的,雖然雙方未簽署停工協(xié)議,但停工事實存在,原因明確,鑒定人參考深圳市計價規(guī)定,停工損失按下列方式計算,供仲裁委庭審參考:現(xiàn)場施工人員計10個窩工工日/人,施工機械(僅計卷揚機)停滯費計10個月,模板損失費按一層廠房建筑面積計,該工程未辦理移交,停工期間的工地看守費用按每月4人,計至申請人申請仲裁止。㈡計價:該工程合同價按建筑面積單價包干,由于中途停工,且合同中未約定取費標準及下浮比例,鑒定人根據(jù)申請人的企業(yè)等級按當時深圳市計價標準取費,供仲裁委庭審參考,是否下浮由仲裁委庭審裁定。停窩工單價及施工機械停滯臺班單價按當時深圳市計價規(guī)定計,看守工地人員的人工費參考深圳市工資標準計。由于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鑒定人對已完工程造價的鑒定是按合格工程計算的,若雙方對工程質(zhì)量產(chǎn)生爭議,由仲裁委另行處理。
五、案例評述㈠計價爭議產(chǎn)生的原因1、施工合同對計價的條款約定不完整。2、申請人未提供現(xiàn)場工程師的相關資料。3、停工損失申請人未及時辦理簽證。㈡評述1、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價的計價條款約定,應明確詳細,并且能夠完整反映合同雙方的真實意圖。2、現(xiàn)場工程師的任命及職權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任命、更換應有書面通知。3、長期停工的工程雙方應簽署停工協(xié)議,并及時辦理停工損失簽證。工程停建應按規(guī)定辦理移交和解除合同的手續(xù)。

發(fā)布:2007-07-23 11:0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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