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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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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應付工程款和欠款利息計付標準有利于承包人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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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應付工程款時間和欠款利息計付標準有利于承包人減少損失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包修金。施工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每一筆款的付款時間,其法律意義在于發(fā)包人逾期付款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當從拖欠工程價款之日計付。計息始期和利息標準屬于當事人自由約定事項,法官尊重當事人合意。為解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爭議,《解釋》第17、18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承包人萬不可忽視利息條款,以拖欠1000萬工程款以日萬分之三計息為例,一年利息可達百萬,如此巨大款項可以有力彌補損失。另外,承包人墊資施工時,還應當明確約定墊資利息,否則法院對其利息請求不予支持。

發(fā)布:2007-07-23 11:05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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