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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考試: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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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師考試: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中的民事主體如果認為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招標投標中的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的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被告: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原告未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中,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例如: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確認中標無效,中標人提起行政訴訟,則招標人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如果招標人沒有申請,則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招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管轄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由哪個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

    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證據(jù)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行政訴訟中規(guī)定的被告負舉證責任,與一般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同。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行政訴訟與其他訴訟一樣,也是二審終審制。

    1)訴狀的送達和答辯。

    2)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的情形。

    3)審理中的基本制度。

    ①公開審理制度。②合議庭制度。

    ③回避制度。④不適用調解制度。

    4)審理依據(jù)。

    5)第一審判決的種類。

    6)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

    7)第二審判決的種類。

    (6)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執(zhí)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事主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7)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侵權賠償責任

    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民事主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andy
發(fā)布:2007-08-07 12:1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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