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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管理軟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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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4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

    (1)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主要有:

    1)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3)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4)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6)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泄露有關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2)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方式

    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有警告;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的資格,不得參加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

    (3)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有:受賄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等。

發(fā)布:2007-08-07 12:3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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