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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chǎn)法復習資料——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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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這一后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要件是負刑事責任的依據(jù)。從主觀方面說,凡法律規(guī)定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從客觀方面說,某種行為侵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guān)系并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某些行為從表面上看已經(jīng)具備犯罪構(gòu)成的要件,然而實際上并不危害社會,不負刑事責任。如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實施有益于社會的行為等。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guān)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以上是我國刑法關(guān)于刑事責任年齡、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的法條體現(xiàn)。從理論上說,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應當包括主觀惡性、客觀危害、刑事違法三個方面,滿足上述三個要件,達到刑事責任的年齡,同時不具有法定免除刑事責任事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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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31 10:03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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