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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招標投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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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招標投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內(nèi)容摘要

招標投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

 

P120

管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

 

罰款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違法行為2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行政復議-當事人

 

P122

申 請 人:招標人、招標人、被處罰的相關單位主管負責人員、直接責任人員

 

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申請時間: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

 

行政訴訟

 

P124

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可能是招標人、招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單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人

被告:1未經(jīng)行政復議,直接訴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行為,原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兩個以上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共同是被告

4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5由委托的組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

 

P125

證據(jù):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時間: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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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6 17:4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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