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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老師你好:
關于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這里是說可以,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既可以向受讓人,也可以向原債權人。如果是這樣,那么課文中上兩行說,債務人的抗辯權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債權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債權的第三人行使。這不是矛盾了嗎。這里的“可以”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回答】學員liukeyang999,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現在甲將債權轉讓給丙,那么新的債權債務之間的關系就是丙和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債權轉讓前,債務人乙對債權人甲的抗辯,在債權轉讓后,就應該是債務人乙對新債權人丙抗辯。
這里的“可以”并不是說就可以向原債權來主張抗辯權,這里的可以是也可以主張,也可以不主張。
★問題所屬科目: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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