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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工程造價案例分析輔導:合同履行的特殊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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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價格調整

  《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2. 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合同法》規(guī)定: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 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 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應全部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責任編輯: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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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30 12:1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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