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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點: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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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者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給因工受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責任編輯: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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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4 14:2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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