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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合同概述:合同的訂立
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合同概述: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合同,必須依法訂立為前提,使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成為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受法律約束和請求法律保護的契約文書。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所謂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是指當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為。
(一)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內容通常成為合同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guī)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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